“真是白折腾了!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怎么我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还给我加了两个月的刑期?”日前,被告人盛某收到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在后悔莫及的同时,一脸困惑。
2017年10月,曾多次犯盗窃罪的盛某,再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整日游手好闲,不去找个工作干。2018年6月至11月,盛某盗窃路边没锁门的车辆内现金2100元,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其间,盛某还盗窃摩托车1辆。
今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盛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盛某认可检察机关结合累犯等因素对他提出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程序。
3月1日,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了盛某盗窃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判重了!”在一审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后,盛某突然反悔。3月8日,盛某提出上诉。得知盛某上诉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盛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抗诉后,几番思量,最终觉得自己上诉也“划不来”,害怕“得了芝麻丢了西瓜”。于是,3月19日,他又申请撤回上诉。
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抗诉理由,认定被告人盛某对原判量刑提出上诉,表明他不再认罚,申请撤诉也是害怕加刑,因此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对盛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定罪和其余部分,改判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说 法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消除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以免其遭受因行使一项权利而获得更加不利的结果之风险,同时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所谓不加刑,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将六个月拘役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罚金刑的金额;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对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直接判决适用附加刑。
但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盛某提起上诉后,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故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发回重审发现新事实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为充分发挥发回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并非对于所有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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