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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头条: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刑事案件申诉不受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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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除监察委、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外,一般均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例如常见的诈骗、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但是如果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予立案如何处理呢?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应予立案。

第二对于部分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公安机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何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就具体罪名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罪名分别为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

综上,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则直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