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笔者为大家从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不同角度初步介绍了刑事申诉的主体、受理机构、审查条件,本期继续为各位梳理提起申诉的时间、审查期限、申诉应提交的材料等具体操作流程,并介绍申诉处理文书以及原判决、裁定执行情况。
五、提出时间
1. 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 检察院
当前法律仅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或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但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案件申诉提起时间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该申诉提出时间应参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时间,即:一般情况下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六、提交资料
1. 法院
应提交: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 检察院
应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七、审查期限
1. 法院:3个月+3个月+N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2. 检察院:3个月+N(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八、结案文书
1. 法院:判决、裁定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 检察院:申诉结果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九、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状态
一般情况下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可中止执行甚至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申诉的全流程介绍了,但是各位读者需注意,这两期介绍的是对已生效判决、文书的申诉流程,实践中还有受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其他诉讼终结决定的申诉,这里就不一一展开讨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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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谈真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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