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每年的五月份,最高法院都要公布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标准。5月10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今年的新标准,每日436.89元。大部分律师对于这个标准不太关注,因为它的使用率太低。国家赔偿案件很少,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更少。少的原因是刑事案件无罪率太低,即使偶尔有个无罪的案子,当事人也未必就勇于申请国家赔偿。回顾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我办过的,或者说经手过的国家赔偿案件,也不过屈指可数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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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设置是否合理,之前从来都没有思考过的问题,有一天竟然占据了我的大脑。
2016年我代理的陕南农妇柯长桂故意杀人案申诉成功了,商洛市中院再审宣判柯长桂无罪。柯长桂坐了十一年的冤狱,我代理申诉十一年,历尽坎坷终于迎来了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接下来就是申请国家赔偿。我原本的意见是等一段时间,媒体风暴过后沉寂下来后,我们再悄无声息地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经不住商洛中院却一再催促,最后我们决定在拿到无罪判决的第二个月就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在柯长桂案子之前,云南省巧家县也有一个极其类似的案子——钱仁凤故意杀人案,也是坐了多年冤狱,最后被改判无罪的。钱仁凤以国家赔偿标准的三倍提出请求,理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别人上班一天是八小时制,但是囚犯一天二十四小时被羁押,所以应当按照三倍赔偿才合理。柯长桂和家属建议仿照钱仁凤的做法提出申请,明知会被驳回也要把问题提出来。
申请提交上去,法院的领导亲自出面解释,说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只能按照标准赔偿。为了尽快让这个案子尘埃落定,我们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裁定。我们的目的只是将问题提出来: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有限赔偿原则,而不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是否合理?
很快,柯长桂案赔偿了,法院领导也出面道了歉,算是圆满结束了。如果说有遗憾,唯一的遗憾就是没有依法追究某些人违法办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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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第二起国家赔偿案件,是一个彝族姑娘涉嫌运输毒品案无罪之后的国家赔偿。法庭上为之辩护的是我,无罪后的国家赔偿代理也就自然而然落到了我的肩上。
无罪判决是是中院作出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区检察院。我们提出赔偿申请之后,区检察院迟迟不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我多次催促之下,区检察院终于做出了决定:不予赔偿。理由是在批准逮捕之前彝族姑娘使用了虚假姓名、虚假身份证,并做了虚假的有罪供述。我们认为虽然彝族姑娘有上述过错,但是在批捕之后她推翻了之前的供述,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区检察机关仍然提请上级起诉,对导致其错误羁押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又是拖拖拉拉的,跨年了,五一过了还不作出复议结论,直到五月底新的一年的赔偿标准出来了才决定赔偿。我向市检察院提出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当年公布的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市检察院接受了我的意见。但是问题来了,赔偿决定送达后区检察院反弹比较强烈,新标准比前一年每天增加了十六元钱,总的费用增加了一万多元。之前请求的赔偿金总额为二十九万多元,现在超过了三十万元。据说内部有个规定,国家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就要追究办案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所以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反对,甚至传言要重新立案重启侦查程序——这多少有些威胁恐吓的意思。我们不为之所动,坚持要求分文不少地赔偿。纠结了一段时间之后,区检察院还是足额赔偿了,至于是否启动追责程序,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也懒得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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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国家赔偿案件,本来是要委托代理的,我婉拒了。虽然没有代理,但是我一直指导着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从侦查阶段到一审,我一直担任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本来取保候审了,按照惯例案子就此结束,但是两个月之后检察院又批准逮捕了。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有两个,一个是打架过程的证据不足,第二是受害人回家八小时后发现的腰椎滑脱是否与打架有关因果关系不清楚。尽管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但是仍然没有实质性证据诠释这些疑点。当事人小全坚决不认罪认罚,我也坚持做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全无罪,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市检察院又撤回了抗诉,至此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接下来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经历了一审二审,当事人对我建立起了牢不可破的信任,再次请求我代理,但是我婉拒了。小全是一个非常值得同情的小伙子,八零后,因为命运多舛而未曾上过学。在我的周围八零后没有上过学的人极其地少,小全就是一个,靠下苦力挣钱过日子。我认为国家赔偿已经只是跑跑路的事,就不用再花钱请律师了。我们起草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整理了相关材料,让小全去递交。
区检察院接受材料之后又是石沉大海波澜不惊。小全不停地给我打电话,也不断地去检察院问询,每次的结果都不外乎领导不在,等候上会研究,换届以后新领导上任后再做决定等等,一推再推。无奈之下我只能指导小全在中国检察网上申诉,但是申诉又被一级一级地批转到了区检察院,还是没有实质性进展。最后还是小全去政法委上访,通过领导干预才最终拿到国家赔偿款的。
拿到赔偿款后,小全夫妇非常高兴,也很感激我,邀请我吃饭还要送锦旗,我再次婉拒了:我没有代理,不当收受锦旗。
案结了事了了,我们不再是他们的律师,他们也不再是我的当事人,我们成了朋友,逢节庆的日子小全夫妇都会打电活问候祝福一番,让我时时感受到幸福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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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原本可以代理的国家赔偿案子,因为当事人不愿也不敢申请而作罢。福建商人,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二审委托我们时,正值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我们会见,阅卷,调取证据,递交辩护意见,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一路艰辛。最后没有开庭,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之后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侦查机关撤销了案件,当事人获释之后回了福建。
原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也提供了建议,但是福建商人不愿意再来陕西,再为此事折腾。当事人放弃了,我们也只能鸣金收兵作罢!
国家赔偿就是国家为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错误”买单,至于这个“错误”是不是客观意义上的错误另当别论,但至少应该是法律层面上的错误。有错误就该担责,国家赔偿就是担当,就是负责。通过国家赔偿倒逼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谨慎执法,严格执法,这或许是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真正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