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司法理念的传导、司法原则的贯彻、司法效果的彰显无不是在办案中体现,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往往直接来自办案,因此办案的质效如何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经济犯罪检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为工作要义,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用足用好刑事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实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检察机关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深刻认识,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司法理念的传导、司法原则的贯彻、司法效果的彰显无不是在办案中体现,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往往直接来自办案,因此办案的质效如何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经济犯罪检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为工作要义,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用足用好刑事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实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确保案件质量生命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实现法律效果的最重要方式,办案质量是评判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最直接标准。
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是传统朴素的正义观最重要的内容,实质正义的实现与否对人民群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最为直接。经济犯罪检察办案工作必须坚守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确保符合实体公正的基本标准。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不能盲目扩张刑法适用的范围,不当介入民事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解释,特别是反对仅从整体上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判断是否成立犯罪,而不去具体分析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这一点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入罪时尤为重要。要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统一适用标准,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杜绝差异性办案、选择性司法,对民营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地位,不要认为只要定罪正确即可,要认清刑罚裁量对于司法公正、权威以及对当事人的感受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坚持程序公正,是坚持法治思维的直观体现。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程序公正对人民群众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更具持久性。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各个环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
二是要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经济犯罪案件常常存在刑事与民事、行政交织情形,在办案中除了要坚持刑事检察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外,还要特别注重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被视为处理不同法域关系的公理,其要求排除规范矛盾,防止同样的行为既被禁止又被允许,从而向公民提供一致的行为指引。换言之,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不能在法秩序内部造成价值评判的冲突。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多是行政犯,具有违反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属性,认定时要注意把握好两种违法性的关系:一方面,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不认定违法的,刑法上不能入罪。如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先规定的“假药”“劣药”“按假药论”“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整合为“假药”“劣药”两种情形,并将假药限定在成分虚假、完全无法发挥功效的范围,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限定直接导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限缩。另一方面,要明确刑法与行政法等前置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法规范目的,不能以行政违法作为刑事犯罪认定的前提。在办理非法集资、证券领域等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行政认定意见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行政认定不是刑事认定的必要前置条件,对于未作行政认定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刑事违法性评价,同时要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不能简单地认可、径行采信行政认定。
三是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可偏废。一方面,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经济犯罪要坚持“严”的主基调。要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假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犯罪。聚焦食品安全重点领域,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犯罪,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要维护税收秩序、国门安全,聚焦重点涉税商品和重点地区,依法严惩非设关地、海上跨境走私犯罪。聚焦重点领域,依法严惩虚开骗税空壳公司、职业化犯罪团伙等严重危害税收犯罪。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严惩态势,防止风险反弹。要“零容忍”依法严惩证券犯罪,重点惩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涉私募基金犯罪,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金融从业人员、“看门人”以及场外配资、“黑嘴”等黑灰产业犯罪的追责力度。要重点打击电信诈骗集团以及与之关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等黑产团伙。另一方面,要坚持严中有宽,当宽则宽,防止犯罪圈不当扩张,给社会治理带来不稳定因素。对于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以及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可依据“先分类后分层”的处理方法,对于处于不同环节、链条的以及虽在同一层级但起到不同作用的行为人,要区分对待,综合认定。
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办案优质高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新时代新征程中,检察机关办案要力求办好案、快办案,通过办好案,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快办案,追求公平正义更快实现。
一是依法能动履职,确保办案质优。践行人民至上,依法能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的关键。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聚焦服务大局,以能动检察促推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诉源治理,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主动开展刑事法律适用、犯罪治理对策等专题研究,结合办案加强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研判,通过报送专题报告、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要注重系统观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金融违法犯罪系统化治理防范,尽力把风险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违法违规风险因未及时处置而“爆雷”。要关注中央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正视民营企业“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的现状,统筹考虑信贷风险防范与企业资金需求、惩治犯罪与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所有因素,合理确定骗取贷款等犯罪刑事追诉的范围和处理政策,适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市场主体良好发展的实际需要。要落实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维护国家反洗钱工作整体利益。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不断拓展适用主体,丰富案件类型,做实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等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把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留住市场主体,保障持续经营,守住民生底线。同时也要强化监管落实,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坚决防止“纸面合规”。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办案高效。公正建立在效率的基础上,如果在诉讼中反复奔波,无谓耗费时间和经济成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会大打折扣。要创新工作机制,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努力提升办案效率。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提出意见建议。实践中,可针对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制定证据标准、明确共同犯罪分层处理原则等,通过制作“表格菜单”等方式提供明确的取证指引,避免取证遗漏或偏离方向。要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着力解决补充侦查针对性不够、有效性不足、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防止补充侦查为“借时”程序空转。要加强自行侦查工作,增强亲历性,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不到位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的可能性、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主要方向和可行性等进行充分研判,具备条件的依法自行侦查。要坚持落实繁简分流机制,优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分类处理,对简单案件可简化撰写审查报告和“三纲一书”。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因上诉、抗诉引起不必要的讼累,公正高效地惩治犯罪。要加强制度保障,全面学习掌握最高检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考核不能只盯着效率,正所谓“萝卜快了不洗泥”,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不仅潜藏着重大质量风险,也违背办案人员的初心。要强化数字检察建设,积极推行“互联网+办案”的工作模式,促进远程视频系统、移动通信平台、智能量刑辅助软件等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与办案深度融合,提升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海量电子数据的筛查能力及诉讼监督线索发现能力,让办案更富有效率。
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办案效果的体验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封闭办案”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客观效果,影响司法的权威;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是为了避免司法人员的自我感受与社会公众的感受相悖离。
一是强化当事人对办案效果的认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让犯罪人心服口服,同时使其不敢再犯,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要注重被害人的感受,积极促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通过让被害人得到慰藉、获得赔偿等方式,弥合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创伤,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二是强化社会公众对办案效果的认同。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作为,引领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开听证在释法说理、凝聚共识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在不批捕、不起诉、申诉等案件中的适用,强化大众参与,助力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化解心结。要加强宣传工作,构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不客观的报道加强引导、澄清真相,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及时通报,主动答疑解惑。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组织参与旁听庭审等方式引领公众规范自身行为、提升法治意识,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
三是在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上下功夫。要树立检察人员理性、文明、平和的工作作风,培养“如我在诉”的情怀,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耐心、细致倾听。畅通诉求反馈渠道,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有道理的要采纳,没道理的要讲清道理。要注重检察文书规范性、逻辑性、说理性,归纳事实清楚,列举证据确实、充分,论证说理透彻并兼顾法理情,引用法条准确,语言精炼。要强化“三个规定”的填报,对司法过程干预办案情况全程留痕,不断提高对办案廉政风险的防控能力,以公信树公正。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
(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