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作者: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 吴湛律师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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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乍看起来,法条清晰、明确,没有任何需要解释或惹人疑惑的地方,然而,魔鬼隐藏在细节之中,笔者实务中发现往往有律师对该条理解不当,进而抱怨自己的案子怎么到了基层法院,其中一定有猫腻。也许有些案子真的有,是否还有另一种可能:没有猫腻,纯粹是因为自己没有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理解法条,进而得出不当理解?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指的是宣告刑还是法定刑?
让我们来看看上引法条第二款,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此处的“可能”指的是宣告刑还是法定刑?
笔者认为,此处指的是宣告刑。原因是:“可能”表示估计和不很确定的意思,假如是法定刑,没有必要加“可能”两个字,否则任何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罪行,我们只要看看法定刑的最高刑期,就可以判断管辖法院了,然而这既与实践不符,也会在法条内部引起冲突。
质言之,“可能”代表了一种个案的、具体的、实质的判断,这种判断是初始的和不确定的,只能是一种粗略判断。
二、谁是判断的主体——检察院or法院?
那么有的人会问,判断的主体是谁?是法院还是检察院?会不会出现如下问题:1.检察院认为判不到无期徒刑、死刑,法院认为可能会判到。2.法院认为可能会判无期徒刑、死刑,检察院认为不可能。
事实上,现行司法解释已经给予了妥当的安排。《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就表明了判断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进行个案、实质、初始的判断。
三、区分管辖与裁判
检察院认为某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进而将其诉至中院,并不意味着法院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上裁判,法院当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节作出无期徒刑以下的判决。
简言之,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只能是中院管辖,至于怎么判,那就是个案的裁量和判断了。
四、如何理解法条?
刑诉法法条往往被认为一看即懂,一望即知,没有理论的解释余地,只能像操作规程一样去运用,然而文字的意义并非固定不变,语义的边缘需要从文义解释出发,运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方法,以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为指引,发掘出法条的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