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再审案件规定”),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院审级只能改革试点办法”),这两个规定的出台使得行政诉讼的再审案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关于这些变化有再审申请需求的朋友要特别重视!在此,我给读者朋友分享关于行政案件再审的一些变化。
第一,高院二审的案件最高院可将再审发回高院。在上述两个规定出台之前,如果二审法院是省高院,那么再审一定是最高院。但根据《行政再审案件规定》的规定,最高院经过审查后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发回高级人民法院:(1)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有利有弊,有些案件确实属于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但是这个安排使得高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正性如何保证就变得很重要,,这需要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高院二审的案件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审级只能改革试点办法》相对于《行政再审案件规定》,对再审的规定更加细致。《行政再审案件规定》只是规定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后最高院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审级只能改革试点办法》直接规定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条件,且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第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第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即只有法律适用错误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才可以向最高院申请。
如果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审判程序存在问题,那么是不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在书写再审申请书时一定要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如果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以上是关于二审案件在高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需要了解的两个规定!希望该文章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