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出几起山东基层法院审理的遗产纠纷案件,旨在通过相关案例向大家呈现在遗嘱继承、养子女及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适用。
案例一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不予认定
案例二
侄子主张分配遗产
法院酌情考量支持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5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三
收养关系并未成立
无权申请遗产继承
法规集市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法制微评
□胡勇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尤其是房产继承,更成为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领域。而纠纷、诉讼的类型、原因更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财产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频发和不断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房产价值快速增加,一些人心理失去平衡,埋下了冲突隐患;另一方面,在继承法的宣传普及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使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为更多人所了解掌握。
此外,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亲情淡薄以及不尽赡养义务、不孝敬父母等现象也在一些人中蔓延滋长,只知一味争夺财产,将手足之情抛之脑后,甚至为了争抢遗产而不惜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对此,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传统孝道亲情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家教、家风和健康义利观,从源头消除财产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频发土壤。
财产继承问题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可能碰到的问题,期待所有人都能诚实守信、理性面对、依法处理,使遗产不再成为吞噬亲情和善意的猛兽。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