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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股权激励制度,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简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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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员工激励手段之一,在为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激发员工动力与热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目前我国企业股权激励设计愈发丰富与成熟,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将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作为股权架构及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股权激励模式需要因企业实际而异,没有一套万能通用的设计。相反,如果企业选错了股权激励模式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阻力而非助力,比如影响企业融资、上市等进程甚至威胁到企业控制权。所以,在企业选择和设计好适合企业本身的股权激励模式至关重要。归纳目前股权激励模式,可将其分为奖金性质类及股权性质类两大类。

一、奖金性质类

奖金性质类的股权激励模式下,员工并不会或最终并不会成为企业的股东。此类股权激励所奖励的是所涉“股权”规定对应价值的金钱或业绩分红,而非股权本身。奖金性质类股权激励模式目前主要包括分红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这三种模式。

这种激励模式下,员工实际取得的仍是工资、薪金所得。一方面,即是对员工实际生活物质需求满足,也是对其价值感追求的满足。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奖金性质的股权激励模式无需考虑股权结构变动的问题,保证了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但是,也正因为员工实际取得的激励本质仍是工资、薪金所得故而在纳税环节则仍适用差额累进制税率,即3%-45%。但作为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采用的是20%的固定税率。所以,当奖金性质类股权激励模式下,员工取得的实际奖励金额过大时,考虑到员工税金缴纳,其激励效果往往并不如所预期的一般。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现在虚拟股票之一模式对企业发展尤其是融资、上市等进程的消极影响。股权清晰是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虚拟股权的设计中本身就存在虚拟股票持有人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虚拟股票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虚拟股票转化成实股的路径并非那么容易。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转化首先面临的就是高额税金。同时,如前所述,未转为实股的虚拟股票所得收益仍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进行税金缴纳,同样是面临这较高的税负成本。

所以,尽管动态股权激励如“虚拟转实股”的设计对于企业现阶段是暂时可行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考虑切实可行的动态调整纠错路径。

二、股权性质类

相对于奖金性质类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性质类激励模式则是真真正正的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获得现实股权,更多的是为了使员工获得该股权所产生的未来利益。这一类激励模式中“股”主包括限制性股票、期权、实股。上市公司多采用股权性质类激励模式。

同奖金性质类股权激励模式不同,股权性质类反而可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给初创企业更多股权激励设计的空间,员工原本在取得股权阶段即需要缴纳的税费,递延至以后出售时缴纳,两道税变为一道税,这一政策能够缓解初创企业员工的税负成本。

此外,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亦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股东将自己的剩余利益让渡给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以降低其追求自我利益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冲突,这其中就包括通过股权让渡所付出的:股东的监督成本;行使控制权、聘用审计、编制预算而发生的费用;经理人的自我约束成本:会计、考核、规章制度等;剩余利益的损失等。这同样也是股权激励的最重要的经济学依据。

三、结语

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要重视其自身需求和发展规划。不同的模式侧重点各有不同。中小规模的企业,如果存在融资上市的发展规划,自然需要避免的就是股权结构不清晰进而产生的股权权属的纠纷风险,如上所述的虚拟股票模式设计。而在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选择中,如侧重点落于现实利益所带来的激励效果,则需要考虑企业发展中的现实盈利是否能够实际产生,避免激励效果大打折扣。适合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才能避免企业的股权这一稀缺资源被浪费,助力企业发展。


作者简介

徐 萌

法学硕士,专注于投资并购及公司治理领域,擅长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