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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普及一下人身保险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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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公开数据显示,约30%的中国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对遏制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反家暴试点法院”,先行先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先后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迁出令”“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令”等不同类型的保护令,逐步形成反家暴和家事审判改革的“香洲模式”。截至2022年10月,珠海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67件,经法院审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00件,驳回申请39件,法院准许申请人自愿撤回28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比率达88.2%。

为进一步倡导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作用,珠海法院在梳理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选取了向社会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包括澳门居民申请保护令、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保护令、指引残疾人申请保护令等情形。珠海法院希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让反对暴力、践行文明、崇尚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良好风尚。


珠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

案例1:跨境婚姻中的家暴受害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澳门居民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2: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3:依职权调取证据,指引残疾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4:未成年人可由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丁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5:责令施暴父亲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并接受心理干预——陈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6:成年子女以威胁、恐吓、强行换锁等方式霸占父母财产属于家庭暴力——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7:家庭暴力情形严重的可责令施暴人迁出双方共同居所——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8:婆婆对儿媳辱骂、殴打属于家庭暴力,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9:施暴人违反保护令经训诫后再犯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白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10: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申请延长及增加保护事项——杨某申请变更保护令案


案例1:跨境婚姻中的家暴受害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澳门居民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张某(男)系澳门居民,李某(女)系内地居民,双方恋爱后李某怀孕两人登记结婚。因李某怀疑张某在澳门另有女友,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3月,李某到澳门张某母亲家中,对张某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和推搡,因担心李某携带刀具伤人,张某遂向澳门警方报警。2020年4月,李某于凌晨向张某发送将幼女独自丢在珠海出租屋中并将钥匙丢在家的视频,微信附言“那我就不理、我现在马上走、报警什么的随你便”等,置孩子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身处澳门的张某为保证孩子人身安全向珠海市公安局报案。2021年10月,李某再次辱骂、威胁张某及家人生命安全。2021年10月25日,张某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李某殴打、骚扰、跟踪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发出后,李某未再殴打、骚扰、跟踪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系跨境婚姻纠纷引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是澳门居民一方,但申请人可以选择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多次对张某及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张某为此多次报警,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平等保护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2: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黄某(女)与赵某(男)于2018年相识,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珠海市香洲区租房生活,同年8月生育一女。因赵某多次阻挠黄某外出上班,抢夺黄某手机、跟踪黄某并在公共场所吵闹等,2021年3月,黄某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拿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威胁自杀。后同住的家人报警,黄某随即搬出双方共同居所。赵某通过手机定位、使用黄某身份信息登录黄某淘宝、美团APP查找到黄某租住的小区,冒充警察到黄某租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查询黄某出入监控,还雇佣出租车对黄某进行跟踪长达一个月。随后,赵某多次上门对黄某进行骚扰、恐吓,还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要求黄某随其回家。2021年6月,黄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8月,黄某向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保护令发出后,赵某未再接触、跟踪、骚扰黄某。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本案中,赵某虽未对黄某进行殴打,但其采取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方式对黄某进行精神控制,逼迫黄某按照其意志行事,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本案系对精神暴力的准确识别和具体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精神暴力的行为方式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明确将跟踪、骚扰列为精神暴力行为。


案例3:依职权调取证据,指引残疾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林某(女)四岁起双腿残疾,于1997年与李某(男)结婚,婚后一直在珠海市香洲区生活,先后生育四名子女。1997年年底开始,李某长期多次对林某进行打骂。2021年3月,林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某报警的询问笔录、受伤照片,发现李某的暴力行为在林某起诉离婚后程度和频率均有所加重。为了保护林某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向林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引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林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后双方经香洲法院判决离婚,李某未有违反保护令行为。


【指导意义】

因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部分受暴妇女并不知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受害人应加强诉讼指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申请保护令。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依法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4:未成年人可由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丁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丁小某(女,15岁)的父亲丁某与母亲孙某于2017年离婚。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丁小某因读书需要随父亲丁某在珠海市斗门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丁某多次因琐事辱骂、恐吓并殴打丁小某。其中2019年4月13日,丁小某在遭受丁某殴打后到医院就诊,并到派出所报警;2019年8月13日,丁小某在遭受丁某殴打后,再次向派出所报警。2019年9月4日,丁小某的母亲孙某代丁小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丁小某接走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裁判】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丁某对丁小某实施威胁、恐吓、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令发出后,丁某未再对丁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丁小某为未成年人,可由其母亲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丁某进行训诫和教育,确保丁小某脱离家庭暴力的危险,保障其获得正常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5:责令施暴父亲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并接受心理干预——陈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陈某(男)婚后生育儿子陈某甲和陈某乙。因陈某多次对王某及两个儿子实施打骂等家庭暴力行为,2019年2月,陈某、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陈某甲由母亲王某抚养,小儿子陈某乙由父亲陈某抚养。双方离婚后,陈某多次对陈某乙进行打骂。2021年3月24日,陈某再次殴打陈某乙致其头部肿胀淤青。2021年9月24日,王某代陈某乙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年10月28日,王某起诉要求变更陈某乙由其直接抚养。陈某承认对陈某乙的殴打行为,但认为其只是离婚后心情不好控制不住情绪才打儿子,有时也是因为儿子学习不好教育儿子,其行为不是家庭暴力,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陈某对陈某乙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责令陈某进行心理干预。后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陈某乙由王某直接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陈某定期探望两名儿子,未再对儿子施暴。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父母发泄情绪的工具。以“教育”“管教”或其他理由任意打骂孩子,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明令禁止的家庭暴力。在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除了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出现一系列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也造成家暴的代际传递。对于施暴人行为表现出的不合理认知,责令其接受强制心理干预,转变暴力观念,学习正确的亲子互动方式。


案例6:成年子女以威胁、恐吓、强行换锁等方式霸占父母财产属于家庭暴力——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冯某(女)早年离异后未再婚,独自抚养独生女儿杨某。杨某成年后已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与冯某分别居住。2020年初,杨某要求冯某搬至自己家中居住,将冯某自有房屋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还要求冯某将银行存款、工资卡交由其保管。因冯某不同意杨某要求,杨某多次到冯某住所进行谩骂,还抢走冯某手机、砍断电话线,不许亲友探望、联系冯某。因冯某坚持不肯搬出自己的房屋,2020年5月7日至13日,杨某持续责骂、恐吓冯某,持铁锤砸坏屋内物品,还请搬家公司将冯某家中全部用品搬走并更换门锁。冯某因无法进入自己房屋前往派出所报警,但杨某仍然坚持不肯开锁,也拒不归还冯某的物品。2020年6月8日,冯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对冯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三、禁止杨某进入冯某住宅。杨某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香洲法院经听证后依法驳回复议申请并就杨某对母亲实施家暴的违法行为当庭予以训诫。冯某另起诉了物权保护纠纷,经香洲法院主持调解,杨某自愿归还了冯某全部物品。


【指导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首先应当尊重父母,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除了殴打、虐待等身体暴力外,子女以谩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方式对父母进行经济控制,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禁止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案例7:家庭暴力情形严重的可责令施暴人迁出双方共同居所——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梁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王某就经常无故对梁某进行打骂。后王某失业在家,对梁某的打骂更加频繁。在梁某的一再坚持下,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之后王某假意讨好欺骗梁某,称自己已找到工作,以后会尽心尽力对家庭负责,保证绝不再对梁某施暴,请求与梁某复婚。考虑双方共同的孩子还小,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梁某同意复婚。复婚后不到一个月,王某又开始因琐事辱骂殴打梁某。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双方大部分时间居家,王某的暴力程度越来越严重,每天对梁某非打即骂。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又当着幼小的儿子羞辱梁某,将垃圾桶套在梁某头上殴打梁某,后梁某报警求助并就医。梁某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王某对梁某及其儿子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王某迁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法院裁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王某对梁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梁某及梁某的近亲属;三、责令王某迁出双方共同住所。上述裁定作出后,王某申请复议。金湾法院经复议认为,梁某过往对王某施暴时间长、次数多,暴力程度严重。如梁某与王某继续居住在一起,可能发生更严重的暴力,故有必要责令王某迁出双方共同住所,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后王某自行搬离了梁某住所。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在施暴人的暴力情形较严重,不隔离双方有发生严重暴力危险的情况下,有必要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双方共同住所,保护家暴受害人及子女人身安全。


案例8:婆婆对儿媳辱骂、殴打属于家庭暴力,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罗某和周某系婆媳关系,周某与罗某的儿子结婚后,周某多次遭受罗某辱骂、殴打,周某出于尊重老人考虑,一直隐忍退让,但罗某变本加厉,持续对周某进行辱骂、殴打。周某曾于2019年10月18日向派出所报警。2021年10月13日,周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罗某辱骂、恐吓、骚扰、殴打周某。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罗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


【指导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由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9:施暴人违反保护令经训诫后再犯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白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白某(女)与程某(男)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至2017年间先后生育四名子女,一家六口在外省程某户籍地生活。2012年8月开始,程某多次对白某及子女实施殴打。其中, 2014年踢长女的手致缝针,2016年殴打次子致头皮裂创。2018年,白某、程某带子女到珠海市香洲区居住生活。2018年7月14日,程某用台灯底座打白某后脑致缝针。2019年2月27日,程某谩骂正处于第五次怀孕期的白某,还持砍柴刀追砍白某及子女。随后,白某带着子女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出租屋。2019年4月,白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程某对白某及子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程某骚扰、跟踪、接触白某及子女。2019年4月30日,程某违反保护令接触白某,试图劝说白某撤回离婚诉讼。经白某向承办法官反映,承办法官依法对程某予以训诫。2019年6月6日,程某再次违反保护令,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拥坑村附近接触并试图强行带走与白某在一起的女儿程小某。2019年6月13日,香洲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对程某处以司法拘留七日。执行完毕后,程某未再出现违反保护令行为,后双方经香洲法院判决离婚,程某未再对白某及子女施暴或骚扰。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程某第一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情节较轻微,仅依法予以训诫。但其经训诫后不改正错误,再次违反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拘留七日,让施暴者承担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反家暴法权威。此外,在司法拘留期间及拘留结束后,香洲法院还安排心理专家对程某进行了心理干预,促使其改变不合理认知,教育其遵守法律,停止暴力。


案例10: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申请延长及增加保护事项——杨某申请变更保护令案

【案情介绍】

杨某(女)与王某(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因王某长期对杨某实施打骂,杨某于2018年4月申请保护令。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谩骂杨某。2018年6月,杨某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10月,保护令期限届满前,杨某申请延长保护令并请求增加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杨某及子女的保护事项,理由是其起诉离婚后已带子女离家,但王某经过跟踪找到杨某和子女的新住处,多次上门以砸门、堵锁眼、辱骂等方式进行骚扰。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杨某及子女实施殴打、威胁、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及子女。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发出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虽然没有违反保护令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威胁,但其采用跟踪、砸门、堵锁眼等方式对杨某和子女进行骚扰,给杨某和子女造成精神恐惧,故有必要对保护令进行变更及延长保护期限。


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