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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新闻解读:浦东新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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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条例》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规范。

9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据悉,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十二部浦东新区法规,也是第二部社会治理领域的浦东新区法规。

住宅小区是城市的最基本“细胞”,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条例》明确住宅小区相关主体职责。针对住宅小区的治理创新工作,规定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推动执法力量、专业力量、服务力量下沉基层,统筹赋权、减负、增能相关政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系居民委员会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矛盾问题。此外,还规定了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责任。

《条例》提出,在基层党建引领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居民自治能力建设,推进住宅小区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民有序开展协商自治和邻里互助;推进志愿服务机制创新,将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热心公益的各类人员吸纳进入社区居民志愿者队伍,纳入社区统一调度和管理;细化业委会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的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规范。

《条例》提出建立居民需求响应机制,及时回应解决居民实际问题;明确在住宅小区统筹设立联勤联动站(点),完善联勤联动处置机制;建立住宅小区应急管理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完善平急转换机制;明确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落实临时性管理措施。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投入机制和物业服务财政扶持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求制定计划加快实施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大对城中村整治力度;探索建立类住宅自治模式,明确将在整治期间尚有居民实际居住的商业办公用房区域纳入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范畴。

《条例》注重保障和规范执法行为,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住宅小区违法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义务和公安机关的依法协助义务;规定对侵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特定违法行为,综合执法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注记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规定简化执法流程快速办理的情形;探索完善文书送达方式;明确代履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裁执分离机制等。

《条例》规定畅通“一网统管”和“社区云”平台,动态更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赋能社区治理;加强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分析研判与运用,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建立依托大数据平台的执法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