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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资本运作传销,资本运作传销,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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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4月25日公布一则传销案件刑事判决书,两则传销案件刑事案件裁定书。

三起案件均为“资本运作”类传销案,45名被告人加入名为“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为获取非法利益,编造谎言,欺骗参加者交纳申购费69800元或70000元,购买21份虚拟“份额”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再以“五级三进制”的运作模式和“三大奖金”的资金分配形式,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积极发展下线,通过从下线交纳的申购款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45名被告人先后晋升A1级老总级别或达到升总条件。

林某权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权、陈某1、黄某凤、陈某2、廖某硕、肖某文、廖某平、陈某梅、陆某浪、陶某燕、黄某喜、陆某帅、陆某聪、李某妹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后该传销组织由北海市转移到防城港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权、陈某1、黄某凤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四十五万元。

龙某耀、谢某春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龙某耀、谢某春、汤某、蒲某燕、罗某、李某萍、王某智、胡某高、秦某元、胡某玉、彭某华、王某、王某明、何某强、李某学、钟某秀、卢某梅、周某香、陈某刚、周某平、侯某平、余某勇、郭某坤、郭某华于2012年至2017年,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先后加入陈某强(另案处理)伞下体系的“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阳光工程”、“1040”工程”)传销组织。

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耀、谢某春等2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龙某耀、谢某春、汤某、李某萍、王某智、秦某元、彭某华、郭某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才等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才、杨某海、代某雷、余某莲、吴某琼、王某婷、杜某佩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后该传销组织由北海市转移到防城港市。

被告人刘某才等人原负责管理该体系的运作,包括管理团队的财务如工资计算及发放工资提成等,被告人余宗莲协助。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才将该体系转给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才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35万元不等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才、王某婷、杜某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经常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是传销,为什么不抓我们!今天我们通过法院判刑的三起案件告诉底层传销的参与者,不是不抓你们,国家以批评教育为主的理念,而不是因为你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底层参与者被多次抓获后,是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

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底层参与者看到,参与传销不但被骗钱财,最重要的是违法,还犯罪,不仅对自己有伤害,还会对家庭造成重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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