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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明确了诸多规则,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现结合《办法》内容,就规范互联网广告提示如下:

一、广告活动总准则

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与事实相符,不虚假;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法定要求;注重社会效应和道德底线,宣扬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特殊商品与服务广告必须经审查才能发布

行政主管机关对部分特殊商品与服务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广告不得发布。

《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三、种草、探店、软广营销应显著标明“广告”

目前,各种“种草笔记”“知识分享”“测评视频”频频出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交流购物经验的需求,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办法》把这种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达人种草”“达人评测”“达人探店”“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界定为“广告”。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如今,手机APP、电脑网页、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网络电视等设备或应用往往存在“弹出广告”,其中部分存在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行为,令人烦心的同时,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消费体验、交通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五、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为平台上的广告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予以执行和落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且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且具有予以制止措施;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

(四)不得阻挠、妨碍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六)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六、带货主播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劣质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误导、发货不及时、退换货困难、不文明带货等问题频频出现。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部分APP在打开后会出现“内存已满,立即清理”“电池过热,立即降温”“受到病毒威胁”“拦截到木马,立即查杀”“您有百元话费补贴,请领取”“系统或者程序需要更新”等页面,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实则向用户推送未经审核的产品,甚至是违法内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八、禁止发布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一经发现违法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