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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丫丫已被多方抢注商标

近期,旅美大熊猫“丫丫”即将归国消息,引发了全网关注。许多商场的大屏幕上也播放着“丫丫”的海报,为它欢迎回家。然而,“熊猫丫丫”这个名字早已被多方抢注商标,在天眼查App上可以看到相关信息。根据天眼查App显示,多家公司和自然人已经注册了“熊猫丫丫”和“丫丫熊猫”商标。这些申请人涉及玩具、生物科技、文化传播等领域,国际分类也包括广告销售、方便食品等,当前商标状态主要为已注册。

这样的情况显然会对“丫丫”相关商业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其他公司或自然人抢注了“熊猫丫丫”商标,那么合法使用“熊猫丫丫”商标的范围就会被限制,这将不利于“丫丫”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也会让“丫丫”在商业活动中受到挤压。

这种商标抢注事件并不罕见。随着品牌价值和知名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和自然人开始关注并抢注已经成名的商标。这些商标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争议,但是,只要符合了商标法的规定,就有可能最终成为合法的注册商标。

对于这种情况,保护商标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或商标持有人应该积极申请商标保护权,并尽量在商标宣传和推广中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通过与专业律师的合作,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赢得更多胜诉。

当然,商标保护不仅是权利人自身的责任,也需要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管。法律应该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互惠互利原则下,鼓励创新和创意,并加强商标管理和监管,加大对恶意注册和抢注的处罚力度,保护公众知情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商标抢注事件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抢注商标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受损,因此,商标持有人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同时,法律也应该加强对商标管理和监管。我们相信,在共同努力下,商标管理和维护能够得到更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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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滩羊铺子餐饮公司因对法律知识理解较浅侵权知名商标“盐池滩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滩羊铺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对当事人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北京滩羊铺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较浅,同时当事人食材的原材料同为宁夏盐池购进的盐池滩羊,就将滩羊铺子及“盐池滩羊”商标一起放置于门店牌匾上,自从2021年年底至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对牌匾进行更换期间一直使用。在此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承认存在使用与“盐池滩羊”相同图形,构成了商标侵权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已与投诉人沟通协商,得到了投诉人的谅解。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盐池滩羊商标权利人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撤诉书,投诉人表达了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谅解。

相关法律条文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此外,本网从第三方平台天眼查查询发现,该公司这已经是近两年来第三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2年4月,该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200元。处罚事由:当事人的销售菜单使用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和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菜单共计10本,制作费550元,可认定为广告费用。当事人承认存在使用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和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

2021年6月,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滩羊铺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大雪。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会议服务;技术开发、转让;销售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


文章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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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圈又现“抄袭门”!长安、吉利互掐,这场风波或因“挖人”而起?

吉利汽车旗下银河系列面世刚5天,便身陷“抄袭门”。

2月28日,长安汽车委托律师事务所发给吉利汽车的一张律师函在网上广泛传播。该律师函称,吉利汽车发布的吉利银河“银河之光”原型车存在大量与长安汽车概念车、量产车型雷同之处,涉嫌侵犯长安汽车知识产权。


一场因为“撞脸”引发的风波


“吉利把长安的设计师挖走了?”“要抄也不会抄长安呀”……一场因为“撞脸”而引发的风波,随即刷屏汽车界“朋友圈”。


银河原型车与长安深蓝SL03、UNI-V、概念车VISION-V等图,更是被网友“零距离”进行“镜像比较”。同时,吉利银河设计团队的主创人员又被证实有长安汽车背景,于是引发业界各种猜想。




中国汽车工业正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提升中国汽车品牌价值和全球影响力,实现品牌向上突破,关键在于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长安汽车作为中国汽车品牌之一,非常乐于看到中国汽车品牌百家争鸣,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也绝不姑息知识产权的忽视和侵犯。


在一个车型也看颜值的时代,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设计的“戏份”,并不亚于“三电”、自动驾驶这些造车的核心技术。


吉利回应:不存在抄袭


长安汽车指控吉利汽车涉嫌抄袭一事很快就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2月28日,吉利汽车集团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网传的律师函内容失实。吉利表示,吉利银河之光为吉利原创设计,完全不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另外,吉利“银河之光”基于吉利SEA浩瀚架构正向设计开发,在设计上延承了吉利汽车独特的“涟漪美学”,有着独立且完整的设计理念体系。针对任何企图借此事抹黑、恶意攻击吉利汽车及散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吉利汽车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针对吉利汽车被指控涉嫌抄袭一事,吉利控股集团高级副总裁杨学良也发布微博上称,要良性竞争,不要内卷内讧;要转型发展,不要同室乱战:要团结一致,不要分裂抹黑。


据悉,2月23日,吉利汽车召开了吉利银河新能源战略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吉利银河“银河之光”原型车。该原型车是由吉利汽车集团设计副总裁陈政主导设计。而陈政于去年2月份正式加盟吉利汽车,此前20年的职业生涯均在长安汽车度过。


吉利曾起诉威马抄袭


事实上,汽车行业在产品外观的纠纷不在少数,长安汽车与吉利汽车都曾成为“抄袭门”主角。


此前,奇瑞瑞虎8 Pro也被质疑前脸与长安CS75 PLUS相似,车尾造型和哈弗H6雷同,但长安汽车并未诉诸法律手段。


而吉利汽车此前也曾作为“抄袭事件”的指控者,起诉造车新势力威马汽车。而且,威马汽车的创始团队和核心成员中有多位出自吉利。其中,威马汽车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沈晖曾是吉利控股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威马汽车联合创始人陆斌曾为吉利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威马汽车执行董事侯海靖曾担任吉利集团副总裁。

2018年,吉利汽车就因威马EX5车型的部分设计涉嫌抄袭吉利远景SUV车型,起诉威马汽车旗下4家子公司,并要求威马汽车支付高达21亿元的天价赔偿金,追回已被威马方面申请的专利。


掌握多项自主核心技术


目前,吉利汽车共形成了31项核心技术:包括动力总成(6项)、安全性(5项)、智能驾驶(4项)、车联网(4项)、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电控(3项)。其余的核心技术包括新能源-48V、新能源-HEV、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电机、电子电气架构、底盘、轻量化、智能制造、智能空调舒适座舱、虚拟开发。


此外截至2020 年 6月30日,吉利汽车拥有境内已授权专利9241 件、境外已授权专利 91 件。其中,境内已授权发明专利达 2097件。


在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今天,外观设计俨然成为汽车企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而言,除了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如何运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战略,也是企业主动的保护手段之一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自主创新,踏踏实实做品牌才是关键。


文章细软知识产权综合IP界、中国基金报、澎湃新闻、金融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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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一刀也是新作品?美院老师回应作品盗用指控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你的原创作品被别人抄袭,你该怎样处理?


近日,“湖北美术学院退休教师被指侵占学生雕塑冒名参展”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湖北美院06级校友陈亮,指控副教授黄勇冒用其雕塑作品。


学生发帖指控老师侵占作品冒名参展


2010年,陈亮在湖北美术学院读大五,当年9月份完成了一次课堂作业,创作了一件女性雕塑。

陈亮介绍,黄勇是他大一的课程老师,他创作这件作品的教室,与黄勇的工作室很近。创作期间,黄勇经常到教室看学生们作业,对这件作品的初稿表达了喜爱,提出要留一件成品作为纪念。


作品完成后,被学校选为优秀留校作品。陈亮将一件署名后上交学校,复制了一件送给黄勇,自己留存了一件。


但是之后黄勇未经允许拿去学校系部的一个雕塑展布展,署名为黄勇。陈亮认为把这个雕像署名或售卖,都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

而且当黄勇退休之后,在各大平台进行宣传,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作品是黄勇的,陈亮表示已无法容忍。


陈亮还提供了几张教学档案照片,力求证实自己具有该作品版权。


左图为陈亮作品,右图为黄勇作品


当事人回应:“动一刀也是新作品”


3月1日,黄勇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看到陈亮的文章后正在准备应诉材料。

黄勇表示,陈亮在完成课堂作业期间,多次到他工作室请教,那件作品的最终样貌采纳了他的建议,成为远超其他学生水平的作品。他认为这是两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作品的署名权确实在陈亮那里,因为我觉得作品不足以代表我的水平,所以我没署名。”黄勇称,作品被学校选择成为留校作品后,他自行花费2000元让陈亮翻制了两件,一人一件。黄勇认为,如果不是共同创作,自己对陈亮没有恩情,陈亮不会同意翻制。




对于撤展、撤刊事件,黄勇予以否认,他表示也从未接到学校行政层面的处罚。“当时出版作品集,是因为裸体雕塑被要求不能公开发表,所以我的作品没收入,并不是因为什么投诉。”


黄勇认为,他参加作品集展的作品以及在网络上宣传的作品,与陈亮的作品并不是同一件作品,不存在侵占和侵权。“我是在原稿的基础上做的二次创作,我的作品与陈亮的作品,胸部、腹部线条都不一样。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他的作品不是一件。


学校回应:已成立专班调查核实


3月1日,湖北美术学院发声明称,近期互联网出现对学校退休教师黄某相关问题的反映。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已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2日,湖北美术学院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有任何最新进展都会公布。



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我国的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主要有三个因素。

①行为人有侵权事实。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②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③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由法院进行受理立案,一旦官司胜诉,权利人就能获得赔偿。

一般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以公开发表的记录文献为准或以正式出版的记录文献为准,或以展览、评比等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


所以,雕塑家们应该妥善收集、保管好与作品相关的文献,这些文献是能够证明雕塑家合法权益的存在。



文章南方都市报、N视频综合报道、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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