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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头条:民事责任年龄,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哪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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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已经是一种很古老的私力救济方法,这种救济方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是不被允许的。

2014年两名城管遇害,凶手竟是小贩17岁的儿子,扬言他是为父报仇。

王某的儿子是一个高二学生,2014年暑假,他跟残疾的父亲王某在街上卖油炸小吃。

他们用三轮车为媒介摆摊,属于流动摊贩

一天,两名城管找上他们,要求他们交摊位费王某了解过只有固定摊贩才需要交摊位费,流动摊贩不需要交,因此拒绝交摊位费。

王某还是没有交摊位费,毕竟本来一天也赚不了多少钱。

于是城管打算把王某的三轮车推走,王某在一旁拉扯,城管一怒之下推翻了三轮车。

不幸的是,锅里的热油刚好泼到王某身上,城管见事情闹大了,赶紧开车离开,一旁的王某的儿子赶紧将父亲送往医院。

王某全身70%以上烫伤,需要植皮,于是王某的儿子找城管赔偿,对方却一口咬定王某是自己摔倒的。

22天后,王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死亡。

面对父亲的惨死,王某的儿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念头,他要为父亲报仇

2014年8月22日晚上,王某的儿子在饭店门口等了4个小时,终于见到那日和父亲发生争执的城管之一,尾随城管走到一个没有监控的地方,拿刀刺了上去。

第二天,这名城管的尸体被发现,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他们初步断定是仇杀,于是对死者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名城管与很多小贩都发生过争执,他还违法收取了很多摊位费。

一时间有人想到了前几天死去的王某,警察来到王某家,看到他家只有一个柔弱的妻子、一个读高三的女儿以及一个高二的儿子,于是做了笔录就离开了。

几天后,又有一名城管死了,巧的是这名城管也是和王某发生过争执的,警方再次将视线转到王某家。

王某的儿子终究还是个17岁的孩子,警方很快就查出了他。

最终王某的儿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王某的儿子杀了两名城管,父亲的仇是报了,但是自己也搭进去了,我们从法律上分析一下整个案件。

一、谁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管是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城管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应当由城市管理局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

同时城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名城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两名城管都已经死了,谁来为王某的死亡买单?

以上第一点我们已经分析了,民事责任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城市管理局承担,《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两名城管存在重大过失,城管部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两名城管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城管部门可以从两人的遗产中实现追偿。

三、王某的儿子杀人时不满1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吗?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与民事责任年龄不一样。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12周岁以下是完全无责任年龄,12到14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负责,并且还要造成死亡结果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14到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责。

16周岁以上,是完全责任年龄,75周岁以上是减轻责任年龄。因此,王某的儿子杀人时已满17周岁,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这种说法?以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这不是错误的吗?

其实在中国古代,有时候杀人偿命是合法的。

例如最早的时候,儒家支持复仇行为,是到后来才开始限制的。

唐宋时期也禁止复仇,但是到了元朝的时候,又恢复了复仇的合法化,明清的时候又支持有条件的复仇。

复仇行为在当代是不被允许的,这属于私力救济行为,诉讼法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

古人为什么教我们要三思而后行,就是因为冲动时所做的决定往往是不理性的、不正确的,听人劝,吃饱饭,老祖宗的话还是要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