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拟作相对不起诉
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人: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 黄铭
咨询内容:1.对于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是否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如果需要签署,应如何签署?由于员额检察官并无不起诉决定权,因此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并不能确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选择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则在交检察长审批前先不签署具结书,审批通过后,再与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具结内容则明确为不起诉决定。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1.需要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罚”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认罚也包括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此外刑诉法和《指导意见》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中也不包含不起诉。
2.应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原因:一是唯有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成立,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二是《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说明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三是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解答专家李元端:这个问题在两年试点过程中也出现过。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对相对不起诉需要签署具结书,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签署、具体诉讼程序与司法责任制如何协调的问题。检察实践中,先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或先完成内部审批讨论程序的处理方式都有。在检察机关决定后再签不能充分考虑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出现不利于嫌疑人的情形。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罪名、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的诸多便利,在问题中已有叙述,但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与不起诉处理的结果差距不宜太大。这种处理方式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变化,具结书的模板从形式上看并不包括不起诉决定,因而有的承办检察官在将具结书交给嫌疑人签署时,只写起诉有关的情况,待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或检委会讨论通过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未充分体现对不起诉决定的具结。为避免处理意见过于宽泛,也可由嫌疑人对不起诉具结,再按照内部程序处理。如审批或讨论通过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不起诉意见被否决的,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签署新的具结书。(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