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
职工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职工所在企业为其发放的丧葬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为其提供的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待遇。
直至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但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重伤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病情恶化,导致死亡的。
近亲属是否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呢?
下面就为大家解析如下: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近亲属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正常情况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是不可以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
但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病情复发,且恶化,使病情加重,最后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可以享受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