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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解说:工期索赔报告,工期索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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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延误时,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与费用索赔问题研究

(王琛、钟延成、邵亮)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不及时、发包人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人员配备不足、不可抗力或执行政策、政府命令等原因,常常会导致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也会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进而导致双方对于责任的划分产生争议。本文拟从承包人的角度,就甲供材迟延的情况下,探讨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与费用索赔。


一、基本概念

甲供材,即甲供材料,具体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清点、检验和接收,同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工程结算总价。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二、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工期存在延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已将部分材料的采购变更为由上诉人提供,根据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28日、3月10日、3月25日、3月28日、4月16日、5月30日、6月12日、7月1日,因甲供材料供应问题分别向上诉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上诉人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和设计图纸,故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上诉人。工期逾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为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依本案来看,存在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情况,发包人不能举证是由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逾期,故承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因承包人证据不足未支持窝工及损失赔偿)

裁判要旨: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并未证明有窝工事实,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工期索赔,一审根据工作联系单等即认定窝工事实发生并计算窝工损失,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被上诉人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被上诉人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为施工是一个持续性履行行为,其中包含众多和复杂的民事行为,而每一个行为均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从整体上又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协作义务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被上诉人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上诉人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相关施工活动中的延误时间为据认定窝工时间和窝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第三,被上诉人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被上诉人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被上诉人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上诉人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2669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金是否成立。第二,甲供材料问题。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数次就甲供材料如瓷砖、配电箱、电缆等向上诉人发函进行催要,在2014年5月13日的《会议纪要》中,双方也一致确认了上诉人材料采购方面的问题,如材料配套性不够、部分材料购买不足、部分材料购买错误、材料采购时间不及时等。而甲供材料能否及时提供客观上也会一定程度地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符合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三、结论与建议

在承包人按约定积极完整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就甲供材迟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窝工损失等,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以及费用索赔。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因承包人未及时进行索赔以及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其主张未被采纳。对此,我们建议:

1、合同签订阶段

在签订合同阶段,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的具体范围以及甲供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计划。

2、履约阶段

作为施工单位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需求,做好材料需求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向发包人发送明确的材料需求申请,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计划供应材料。

甲供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点、校验和接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交由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并对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若在清点、校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和监理方,要求发包人及时进行更换处理。若因此造成施工进度迟延的,及时向发包人书面申请顺延工期,并对工期延误以及窝工损失的事实进行固定。

3、竣工结算阶段

在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就甲供材迟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应窝工损失等费用应一并核定处理,承包人应积极提出相关索赔事项及金额。若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应在结算时声明对此保留索赔权利,以便后续通过其他途径向发包人主张。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