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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热点头条:中国选举制度,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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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如何按所得的选票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

根据不同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议机关,其显示的选民意愿在代议机关中的体现程度是不同的;由不同的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议机关,也必然代表不同的 政治态势,从而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正是由于当选规则的重要性,采用何种当选规则对于一国的选举制度来说,是其各项选举活动最终能否达到目标的关键问题。

现代各 国采用的当选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多数当选制。

即一个候选人或者一个政党在选区内获得最多选票就可当选,或者独占该选区全部议员名额的当选制度。这种制度既可在单名选区(即在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或者议员的选区)采用,也可在复名选区(即在一个选区要选举产生2名或2名以上代表或者议员的选区)采用,但单名选区只能采用这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根据是多数决定原理, 即凡是一个团体在决定其事务时,均应尊重多数人的意愿。

根据对“多数”的要求不同,多数当选制可以分为相对多数制和绝对多数制。

相对多数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在选举中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名单)就可以当选。

当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少或者候选人过多,导致得票最多者所得票数与选民的登记数相比太低时,有的国家还规定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当两位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通常决定由年长者当选。英国、美国、印度的议会议员都以这种方式选出。

绝对多数制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一半时才能当选。 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果没有人能获得绝对多数,则需要进行第二 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可以采用简单多数当选,也可以由政党结成联盟,获得绝对多数的政党联盟当选。 法国采用这一制 度。

(2) 比例代表制。即各政党或者候选人按照自己所得选票占总选票的比例分得议席的当选制度。这种制度只能在复名选区采用而无法在单名选区采用。

比例代表制相比多数当选制更能体现选民的意愿,能够照顾到小党,各党只要能获得一定比例的选票就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议席。但这种照顾也不是绝对的,太小的政党仍然难以得到照顾,因为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有最低比例的控制线,例如有的规定必须获得总票数的 2%或5%才能参加分配议席,达不到这个比例仍然得不到议席。

现在,瑞典、阿根廷、菲律宾等国家,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但在具体的议席计算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3) 混合代表制。即同时采用多数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 一部分代表(议员)以多数当选,另一部分代表(议员)以比例代 表制当选。

目前,德国、意大利的议会选举采取这种制度。 在具体做法上又分两种情况:进行两次投票或者实行双票制。

判断当选标准:即确定代表当选的尺度。一般以获得法定数量为选票的依据。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不同的选举制度便有不同的当选标准,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实行比例选举制的,以候选人获得选票数达到规定的当选商数为当选标准;实行绝对多数选举制的,以候选人获得过半数以上的选票为当选标准;实行相对多数选举制的,以候选人获得最多的选票为当选标准。

此外,一些国家还有附加规定。例如,法国选举制度规定,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除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外,还须达到本选区登记人数的1/4以上才能当选。中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选举人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当选为代表。另外还规定,只在另选时实行相对多数,但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少于该选区选票总数的1/3。

目前我国采用的当选规则采用多数当选制。根据选举法第43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 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

二是如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 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即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另行选举。

关于另行选举,选举法规定:第一,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 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对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

第二,另行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30条规定 的差额比例,即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2人。

第三,当选票数要求。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 不得少于选票的1/3,即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1/3;在间接选举中,需要另行选举时,对代表候选人获得当选的选票数与 第一次投票时的要求是一样的,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获得上述选票数,当选有效。 当选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 认公布。


作者:张天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四级调研员)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