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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二)特征

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

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的变更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只有在满足如下要件时才能变更合同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则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仍然有效;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变更以后对保证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转让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债权转让也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债权在性质上是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

(三)合同债权的转让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合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合同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三)转让的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所谓不具有可让与性,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项特定的债权只能由债权人享有,不得转让给他人。对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债权,权利人不得转让。

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四)必须通知债务人

1.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

2. 在债权转让中,通知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旦通知,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才构成清偿,如果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进行清偿,将不会产生债的清偿的效果。这种清偿构成非债清偿,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通知不决定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也不确定债权的归属。如果没有进行通知,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

(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办理这些手续。

三、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 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合同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2. 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四、禁止转让特约的效力

禁止转让特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禁止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第三节 合同债务的转移

一、合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二)合同债务转移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债务转移包括了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这些转移方式都表明:

在合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尤其是合同债务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在合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发生了变化。

2. 合同债务转移的对象是债务而不是债权;

3. 合同债务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可以是在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的情形下,新的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的位置,成为新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原债务人不退出债的关系,与新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4. 合同债务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类型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 概念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负担债务。

2. 此类债务承担的主要特点:

第三人在债务转移的范围内取代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1. 概念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其将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特点主要在于

(1)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但原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务关系,而是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债务。

(2)并存的债务承担包括两种情形: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债务。

(3)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将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4)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3.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1)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债务关系不同;

(2)是否需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不同。

三、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债务转移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务存在;

2. 转让的合同债务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3. 必须存在合同债务转移的协议;

4. 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债权人未明确拒绝;

5. 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一)新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 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既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也包括其他抗辩,如合同撤销和无效的抗辩、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等。当然,这些抗辩事由必须是在合同债务转移时就已经存在的;

2. 不过,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非经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不能移转给新的债务人享有。

(三)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

(1)原债务人只是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如果允许新债务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实际上是允许新债务人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债务承担的范畴;

(2)债务承担只是使新的债务人承担了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同一债的关系,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四)从债务的移转

当主债务发生移转以后,从债务也要发生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值得注意的是,主债务转移后,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如特许经营资格的延续)不得移转。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具有如下特征: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合同债务承担和合同债权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如因企业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的类型

在法律规定的转让中,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合同概括转让

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企业合并和分立。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