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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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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考点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考点二:延期开工&中途停工

1.延期开工

2.中途停工

考点三:从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

考点四: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招标发包的,应发包给中标单位;

(2)直接发包的,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提倡建筑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包给一家),禁止肢解发包。

(4)分包分供属于承包人承包范畴,发包人不得指定。

2.建筑工程承包

(1)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禁止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已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

1)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2)总包方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3)除总包合同约定外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考点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分包对总包负责,服从总包的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3)工伤保险(应缴纳)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缴纳)。

(4)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

(1)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考点七:《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招标

1.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或国家融资工程。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程。

2.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有控股,原则公开;人少不值。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一些规定

4.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6.开标

(1)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2)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3)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7.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无共同投标协议;

(3)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提交多个投标文件和报价(备选投标除外);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招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至多3个,标明排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中标

(1)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2)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①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八:合同

(一)合同的种类

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特殊合同

(1)特殊需求合同。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6)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收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性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合同价款调整

(1)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合同履行-由/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合同履行-提前/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部分履行不损害债券的利益除外。

(2)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or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2)不安抗辩权: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的特殊形式:主体变更

(六)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已经履行、抵消、提存(债务人)、免除(债权人)、同归于一人。

(1)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

考点九:《安全生产法》

1.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考点十: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

(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4)施工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5)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十一: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考点十二:工程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书的递交时间: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一起提交。

2.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考点十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考点十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承揽:具备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条件),拥有资质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2)总包单位总负责;总分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应接受总包管理,若不服管造成事故,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1)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技术人员应向作业班组、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1)施组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电方案。

(2)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

(3)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4)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考点十五:事故等级

1.事故等级(骑线往上算,就高不就低)

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