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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赌博拘留几天,小酌怡情,微醺恰好,酒微醺,人微醉,此意最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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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4月2日,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赌博案件,依法行政拘留8人。

近日,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辖区一居民家中人员出入频繁,且白天窗帘遮挡严实,夜间灯火通明。派出所见疑不放,组织民警对该点突击检查,现场抓获了正在进行赌博的张某、杨某、赵某某等人,缴获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现金等。

经询问,今年以来,闫某某组织多人在徽县城关镇某小区出租屋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数万元。闫某某涉嫌组织赌博罪,张某、杨某、赵某某等7人因参与赌博均已被行政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赌博犯罪的加重情节内容: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赌博活动的现实危害,看清“十赌十输”“十赌十骗”的本质,坚决抵制赌博诱惑。同时,也要有节制购买体育彩票,拒绝购买网络非法彩票。欢迎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共同参与、共同抵制”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