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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中,为防范借款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提供担保。很多人认为只要担保人签字确认提供担保,就算主债务人没钱也不要紧,总归有担保人兜底。然而,有担保就万无一失了吗?实践中,一些担保瑕疵的存在往往使得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被免除。虹口区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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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担保期间内未主张 担保责任难再追

2017年年初,柯老伯位于老城区的房屋动拆迁,分到了一笔不小的动迁安置费。邻居杨某在得知柯老伯拿到动迁安置款后,向柯老伯再三请求借款60万元,考虑到杨某的还款能力可能会出现问题,柯老伯要求杨某找人担保,杨某找来姜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柯老伯查看过姜某有自己的公司,认为其经济能力不错,便欣然接受了姜某的担保。于是,3人共同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杨某向柯老伯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姜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转眼到了2019年,杨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柯老伯这才开始着急,将杨某、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姜某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中,法庭审查了担保的具体约定和权利主张,当法官询问有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时候,柯老伯表示自己第一次听到“担保期间”这个词,考虑到和杨某关系不错,在2018年借款到期后,并未急着向杨某和姜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查明,柯老伯和杨某、姜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主债务的还款期限,但并未约定担保期间。在主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内,柯老伯也未主动向姜某主张担保责任。因此姜某作为本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免除。最终,柯老伯撤回了对姜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而债权人要在担保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债务承担未获准 担保人可以说“不”

2017年11月,小张的好友小魏开口向他借款20万元,开始小张不太愿意,在小魏的不断请求并找来经济条件不错的陈某来做担保人的情况下,最终小张同意出借20万给小魏,并约定借款期限半年,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小张向小魏催讨还款,此时小魏因生意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小张和小魏是年少时就认识的好友,对各自家庭也比较了解,于是小张向小魏的父亲老魏“告状”,几经协商,小张和老魏签订了债务转让的协议,约定由老魏承担小魏的20万借款及相应利息,并于3个月内还清。

然而,此时魏某家的经济状况也大不如前,3个月后老魏告诉小张实在无法凑齐借款金额。这时,小张想起了担保人陈某,陈某却对担保责任说了“NO”。小张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老魏和陈某。

法院经审理之后向小张释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对小魏债务的担保,当小魏的债务转让给老魏承担后,小张未及时通知陈某并让陈某同意该债务的转让,因此不能要求陈某对转移后的债务负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本案债务的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小张最终撤回对陈某的起诉,该案以小张和老魏达成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中,债务的转移时有发生,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应当尤其注意。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本质是,担保人在先前的承诺中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认可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能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将债务转让给担保人可能不熟悉的其他人,从而加重担保人的风险。

案例三 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企业为股东担保难生效

胡青是文盛公司的控股股东。2017年6月,胡青向许伍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文盛公司为合同担保人,胡青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中签名。文盛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盖章确认,同时出具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愿意对上述借款合同中,关于胡青应履行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乍看上去,两份合同似乎没有问题,但恰恰因为忽略了一个关键操作,为许伍保障自己合法权利设置了障碍。因为文盛公司的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许伍作为债权人在接受文盛公司担保时,对担保行为是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负有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担保行为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鉴于许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担保行为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有过错,依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文盛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最终,法院在担保方面判决文盛公司对胡青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这一规定,个人债权人很多时候是模糊或者不了解的,有了企业作为担保是一种保障,但倘若缺乏必要的程序,造成担保合同无效,将事与愿违。(以上企业名、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杨文鑫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