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理解与适用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和报酬方面;女性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在以下几方面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一般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夜班工作。
>条文参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理解与适用
[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我国相应的标准为《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条文参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附录
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理解与适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
业。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理解与适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皱、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理解与适用
[正常分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产假]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条文参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典型案例指引
海南某酒楼有限公司与廖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
926号)
案件适用要点: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劳动者尚处于孕期,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9条之规定,劳动者当时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处理决定不当。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理解与适用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条文参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及附录第4条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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