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香港司法界拒绝外界批评、拒绝检讨自身存在问题、拒绝改革最大的挡箭牌,就是“司法独立”。在他们眼里,“司法独立”高于一切,“司法独立”唯我独尊——实际上就是他们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判案唯我独尊,他们的权力决定像神一样不容质疑、批评和挑战。在他们眼里,批评、质疑他们的判案、办案就是干预“司法独立”,就是在损害“司法独立”,他们是法律的化身,神圣不可侵犯。
众所周知,这种所谓“司法独立”是英国殖民统治香港时吹出来的,香港回归前后他们把这个调调吹得更响,吹得“高于一切”,吹得高于“一国”、高于中央、高于国家宪制、宪法,天底下没有甚么可以“管”他们——“管”他们的“司法独立”。
然而,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建构、法律制度和体系及文本,都不是权力绝对独立的,都是有限制的,都是被授权的,都是要被制衡的,都是会被革故鼎新、要接受批评不断改进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和法律工作都是国家管治机器的一部分,都是国家规管的,都是属上层建筑领域,而国家管治和上层建筑,最根本突出的是其政治属性,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因此,在国家管治和上层建筑领域工作的行业和人员,都必须有效忠本国的国家意识,他们所属的司法和己见不是自把自为的“独立王国”,这些都是政治常识,并非法律知识,这些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人员都懂。
不过,香港这个被英国殖民管治150多年、1997年回归中国后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地方,香港司法人员有些特别,他们或是不懂或是装不懂,他们的政治立场、意识形态未经洗礼,还自觉不自觉的留在港英政府时期,他们的国家意识还是英伦,还十分恋殖。有人常常搬出“司法独立”为武器,抗拒《港区国安法》、抗拒批评和改革,因为他们的内心深处固守着一个恋殖的“独立王国”。
本文原载于东方日报,原标题:《内心深处的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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