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阅读]观点资讯:遗弃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罪

阅读:

网传“男子街边遗弃女儿”不实:并非遗弃,女童已被接回

近日,一则“女童大街上疑似被父亲遗弃”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6月13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事件并非“父亲遗弃孩子”,而是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目前女童已被家属接回家得到妥善安置。

根据相关视频显示,6月11日傍晚,一男子和女童坐在人民路一家商铺门口,该男子打了一通电话后,跟女童说了几句话,随后起身离开,将女童留在原地。热心民众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处置,把女童抱在怀中安抚,送上警车。据悉,女童父母于当天成功接领女童,在接领期间,民警对女童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工作。

6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女童住地所在居委会,见到女童及其母亲。目前女童状态良好,网传女童手臂上的“伤痕”实际是笔墨也已清理。

据了解,女童及父母均为外地户籍人士,前几天刚到禅城探亲,因父母双方闹矛盾,女方不辞而别,男方一时冲动之下,在女童手上写上其母亲手机号码和住址,并打电话通知其母亲来接领,由此出现监控视频出现的一幕。

事后,民政、妇联、居委等部门及时跟进了解情况,进一步保障该女童的权益。后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周雪雯表示,目前女童正在家人身边,状况良好,她呼吁,家庭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寻求协调解决,切不可盲目冲动。社区也将持续关注女童的具体情况。

针对目前网上的诸多猜测和流言,相关部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市民应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以权威发布为准,不擅自发布、或根据主观臆断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在该事件中,该男子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郑宇佳律师表示,遗弃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罪的构成以情节恶劣为要件,目前单从该男子的行为来看,难以认定构成遗弃罪。而且结合他行为所反应出的内心主观动因,也难以认定他有遗弃的故意。再者,从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而言,如果该男子能认识自己错误,主动平息家庭矛盾,那么,将其定罪追责反而不利其家庭关系改善。”郑宇佳分析。

郑宇佳还表示,《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