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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看法头条:婚姻法解释二,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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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里总能看到这样的场景:结了婚的某一方瞒着另一半向银行借贷,但这笔钱又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到离婚后这笔债务却要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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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这种关乎“爱情与面包”的问题就多了起来,人们开始寻求答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概念、定义

根据《民法典》与各位法律职业人员在官方平台上公开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可归纳为:

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夫妻或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他们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彼此的共同生活对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银行等具有借贷功能的单位机构)所背负的债务。

总结上述概念,提取的关键信息有:

首先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我国被承认的夫妻关系只有男女结合,即要么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要么长期同居且被他人知晓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次是该笔贷款是为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借贷形式不拘泥于单人或双方。所以我们在明白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反推出另一个结论和抛出另一个问题——

另一个结论:如若夫妻双方约定该笔贷款为个人负担,或者所借款项不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借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借贷未让另一方知情,那么偿还贷款的时候是否需要另一方对此款项清偿?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熟悉一下法条。

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相关的法律条文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问题,受民事法律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本条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在知情情况下共同签名贷款的或者夫妻某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开销生计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的债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此款项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夫妻二人都对此款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1条:本法在前述《民法典》的基础上再次表达了一个思路,即夫妻双方对涉案债务共同签字的,夫妻一方对涉案债务事后追认的,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双方偿还。

《婚姻法》第41条:本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在此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标准的认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如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在为其共同家庭生活,此处类目不仅包括个人的生活开支,也包括对儿女的抚养、家里老人的赡养,据此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首选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是债主)不得以债务人(就是欠钱的人)在婚前就对其欠下的债务对债务人配偶主张偿还权利。

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表明,该债务人在婚前欠下的钱后续是用于其婚姻生活的。可以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定义和清偿的问题,法律规定得非常细,严格区分并致力于解决伦理和私人财产问题。

三、案例展示:前夫下落不明,14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原告:2名债权人,涉案债务及利息均未在合法限度内;被告:曾某,女;第三人:曾某前夫,下落不明;案件发生地:浙江。

2006年3月,曾某与丈夫离婚,婚后却被两个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理由告上法庭,涉案金额本金带利息共计88.6万元人民币。

据悉,在曾某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在外多次欠债且出轨,双方感情破裂。据此,曾某对前夫的动向一概不知情,也不知涉案借款的

如今前夫已经下落不明无法对其求偿,曾某也无法给出该笔借款系前夫个人债务的有力证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的个人财产求偿权,法院最终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令曾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强制执行,时间长达13年。由于本案较为特殊,检察院于2020年对此启动监督,开展听证会以调解曾某与两个债权人的清偿矛盾。

根据现有证据,确认涉案债务是借款人(曾某前夫)用于在外投资,且双方当时长期分居仅保留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借款数额也明显超出普通家庭开支。

根据2006年《婚姻法》,原判决没有错。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可以将本债务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协商结果是,将曾某登记在前夫名下的唯一住宅司法拍卖。

所得款项交给两名债权人,免除所有利息。本案非常经典,案情几乎完全贴切了上述所有民事法律里提到的大部分情况。

四、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规则总结

前述我们提了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借贷未让另一方知情,那么偿还贷款的时候是否需要另一方对此款项清偿?相信各位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我们现在来总结一下。

此问题要分类讨论。

(1)另一方一开始不知情,后续知情追认的:要清偿;

(2)另一方自始至终不知情,后续不追认,且该笔款项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不用清偿;

(3)另一方自始至终不知情,后续不追认,但债权人或现有证据能表明,该笔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要清偿。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规则可总结为:

(1)夫妻双方债务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执行完毕的,从夫妻个人财产中协商按份偿还,协商不成由法院调解;

(2)债权人有举证的责任,举证重心就是要证明涉案债务的用途和主体,用在谁身上,用到哪里,这是债务人要明确的;

(3)欠债方下落不明只有配偶还在的,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按份清偿;

(4)司法实践中首选看夫妻双方签名凭证再据事实判断。

五、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不但是一纸冰冷的民事法律问题,更反映出活生生的现象级社会缩影。它维系着背后多方利益的社会价值衡量取向。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享受生活带来的甜蜜,但是也必须处处留心,做好多方面的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