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中院“法官讲堂”邀请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一级法官冯旭鹏在涉外法庭进行了“司法救助彰显司法温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关规定与适用”主题讲堂,西安中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陈莉主持讲座。
在“法官讲堂”授课中,冯旭鹏法官从影视短片《底线》中的一个案例作为切入点,介绍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意义与理念,并着重从司法救助的范围、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程序等多个方面对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冯旭鹏
西安中院行政审判庭 法官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申请司法救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三、获得过社会其他救助的申请人还能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吗?
对于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
四、怎么申请司法救助呢?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当事人未经告知主动提出申请的,将申请材料递交原案件相关人员,由原案件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同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立案部门共同审查是否立案。
五、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六、申请司法救助有限额吗?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七、司法救助金额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获得司法救助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是否可以继续取得执行款?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法官讲堂”结束后,参加讲堂人员普遍反映,本期“法官讲堂”内容丰富、知识性强、具有实操性,使听讲人员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及案件办理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受益匪浅。西安中院各业务庭50余人听取“法官讲堂”,各区县法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200余人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同步参加“法官讲堂”学习。
供稿:行政庭 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