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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

1.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运营


3.参与主体

普通合伙人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权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运营及决策

(3)可以有数个普通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人,且应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其提取方式;

(4)可自行担任管理人或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如果委托给管理机构时,不得免除其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参与投资决策,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4-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4-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建议

4-3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4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5涉及自身利益时,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6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4-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4-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


4.特点

①本质是一种合伙关系

②有利于避免双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