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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爆料速递: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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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华山帮帮帮节目中邀请宛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王立,给大家解读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之财产保险合同法律知识。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规避机制,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更是紧密相关。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一般将保险分为:(1)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2)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之前已经与各位听众朋友沟通交流,今天我们着重分享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类补偿型保险,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合同除具备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1)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其保险标的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财富,又包括无形的经济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被保险人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3)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结合办案实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投保人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等三方面。

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生效不以是否支付保险费来决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达成合意签署合同即宣告合同开始生效,若合同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而投保人只支付了部分保险费,《九民纪要》认为此状况下投保人主张合同生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2.如何判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就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损失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利益范围内分别投保的,各保险合同均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对保险利益认识存在错误而不予提示或者对投保人存在欺诈、诱导行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如果投保人也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效力?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5.机动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实际为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如果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全损时,受益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除非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已经同意将索赔权转让给被保险人。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不及时向保险人主张理赔,而直接起诉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者依法追加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查明贷款偿还情况后作出相应判决。

6.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应予支持。

7.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能否依据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应给予赔偿。但由于驾驶人与保险人之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故其无权依据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直接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应当通过被保险人进行主张。

8.机动车按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实施收费运营活动但未向保险人告知的,保险人对其从事营运活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按照非营运车辆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又通过网约车平台实施收费营运活动或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多次提供有偿搭乘服务的,会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营运活动或者有偿搭乘服务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9.针对财产保险合同,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和维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类别、理赔范围等内容,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的书面材料构成,投保的时候应当注意销售人员口头宣传的内容和保险产品本身存在差异,需要投保人仔细的阅读条款内容,对产品的实际保障范围、免除责任情形等内容知晓。从而结合自身的情况来判断该保险产品是否适合投保。

  其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真实的事故证明材料,从而保障保险合同目的的实现。坚决杜绝虚构保险事故、伪造虚假理赔材料等违背诚信的行为发生。

  再次,及时搜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为有效还原案件事实提供便利。投保人可以从投保开始就采取适当的手段来记录相关的过程,出险之后应当及时的保存事故现场证据以及报警、报险的电话记录等。针对保险公司未派员查勘现场等情况,做好拍照工作,比如车辆损失中,对车辆拆解的零件以及保管工作都要做好,为下一步的索赔提供材料准备。

  最后,借助诉调对接机制,高效便捷化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两阶段将案件与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员相互衔接,为保险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绿色通道,可以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建议通过此种途径尽快解决纠纷,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的,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符合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编辑:华 山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