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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发布:刑事拘留条件,刑事拘留7天14天30天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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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中的拘留。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从概念上我们要把握这么几点: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适用的时机是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

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手段。


在办案实务当中应当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有明确的认知,否则再适用刑事拘留的时候就会出现偏差,违背当前提倡的“慎押”的刑事诉讼政策。


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第77条第2款、第 82 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在实际办案当中,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24条来具体的适用: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

对刚离开犯罪现场即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者衣服有显著的犯罪痕迹的,受盘问而准备逃跑的,以及持有赃物或者可以明显地认为是曾经供犯罪使用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的,也视为现行犯。

所谓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表明某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及时抓获作案人、获取证据、查明案情,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对尚未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刑事拘留适用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现行犯相对好理解。

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要特别注意,不是有嫌疑就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在嫌疑前面加上一个重大,就是作案嫌疑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所以规定了适用拘留的具体的七种情形。

对于是否存在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需要有证据证明,才能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拘留,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先行”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诉法》和《程序规定》在拘留前面都加上了“先行”两个字,先行拘留,说明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先行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这里刑事拘留就是逮捕的先行措施


对于一些案件,没有这种紧急的情形,是不是可以适用拘留呢?


比如说醉酒驾驶的案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当场查获的过程中都已经固定了,而且醉酒驾驶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拘役,没有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说没有特殊情况,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但是很多办案单位为了考核数据(刑拘数),也使用刑事拘留的先行措施,之后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还有一些像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子,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事实交代清楚之后,情况紧急的情形也没有了,按照案情和社会危险性考虑,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大部分的办案单位也是出于考核的需要会先行拘留,之后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这里我们就是把刑事拘留作为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先行强制措施


我们都希望


刑事拘留毕竟是一种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这种严厉的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实际上对嫌疑人的身、心都是一个巨大的影响。

作为一线执法办案的民警,我们都希望:我们的刑事执法和刑事诉讼能够让这个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更加和谐稳定。

我们办的每个案子,都是当事人的人生

也希望我们每一个执法办案的兄弟们在适用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的时候,多考虑它的适用的应当性,也就是:是否是现行犯?是否是重大案件的嫌疑分子?是否有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形?

更希望真的有一天我们在执法办案的时候,不用去考虑上面的所谓考核指标、考核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