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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干货知识:个人申请破产,普通人能申请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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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钟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实施前,有不少专家预估,深圳肯定会出现大批人申请破产,因为这与现在民营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一旦确立,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之大、需求之广,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的游戏规则在于,很好地体现破产保护和债务免责的社会功能,在债务过度成为普遍现象的前提下,实现债务和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利益。

在齐砺杰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包括破产制度最终都是为了增加整个社会的幸福程度,破产只不过是给失败的生活设定了一个下限,没有破产意味着生活(贫困)没有下限,直至饿死或铤而走险去犯罪,一切都是可能的。

个人破产制度引入内地,并被赋予中国司法特色,也是国家司法执行系统顺应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合理转向的一个标志,民间债务领域国家队的介入,对提振民企创业信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也有积极的正向作用。但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颁布实施,并不是单一的制度体系的落实,还需要成立破产事务管理局以及相应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力完成。与此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在内地的开花生枝,也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和适应期,这方面邻国已有先例。

今年3月,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会不会出现专家预判的“井喷”现象,导致大量案件积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法院准备好了吗?为此,《凤凰周刊》记者专访了长期研究破产法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


深圳条例仍需细化

凤凰周刊:个人破产条例为什么会选择在深圳试点并且率先实施呢?

齐砺杰:首先深圳经济发达,创业环境良好,这个是客观条件。第二就是深圳破产审判制度改革的推行,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至少从1980年代开始就是这样,深圳法院系统案件审理的业务能力也是没问题的。第三点是因为深圳有示范区的立法权。

去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在《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一年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目标,深圳会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等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实施首批综合授权事项清单;2022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2025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基本完成试点改革任务,为全国制度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深圳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立法权有多大?理论上讲,除了刑法以外其他的法律,甚至像诉讼法这样的法律法规都可以制定。因此,深圳拥有别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的立法权,示范区有特别立法权,区别于其他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更适合做法律方面的创新。不但可以立法,而且立法是行之有效的。

其他像广州、温州这些城市就突破不了这个法定限制,因为它们没有这个立法权,无能为力。

凤凰周刊:在深圳,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齐砺杰: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适合主动申请和被动申请这两种不同的情形。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基础条件,是指在深圳居住,然后交3年社保的深圳常居人口。这几年P2P爆雷、中美贸易摩擦,加上去年的疫情,实体经济发展形势不是很好,投资金融的、搞实体创业的债务问题群发,很多都希望获得破产保护,还有很多没有走上社会的学生,误入校园贷、裸贷之类的圈套,也会有破产的需求。

但就深圳需要交三年社保这一项,符合条件的大致只有创业者和本地就业者这一类,学生群体还得不到破产的保护。失败的商人和各种原因的失业者,背负车贷、房贷等重重债务,如果不申请破产的话,肯定无路可走了。

还有从债权人角度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即被动申请个人破产。这就是除了债务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债权人单独或者合计超过50万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请债务人破产。

凤凰周刊:深圳颁发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你觉得还有哪些地方是需要细化和明确的?

齐砺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公众可能较为关注的一点是,一方申请破产后,夫妻财产如何切割?深圳颁布的这部法规中只是说明夫妻可以共同破产,但是在什么条件下,这个具体细节没写明。

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设计破产制度的,深圳个人破产法也承袭了这一做法,以自然人为适用对象,但是在中国,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是非常紧密且复杂的,即使是在城市中,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也是难以区分的,如果推广到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整个中国,情况更为复杂。

很多西方国家,如法国和美国的绝大多数州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因此即使是夫妻间也是可以分别进行个人破产的,但是中国实行的是较为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因此至少在法理上,如果一方配偶个人破产的话,另一方配偶的财产该如何处理,是否该确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是这样,那破产案件就几乎都要涉及婚姻案件的先期处理问题。

如果在破产前发生了离婚,情况将更为复杂,就必须首先判断离婚的真假,有无财产的不当处理和分配,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破产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如此复杂的破产案情对应数量可能并不巨大的家庭财产,如果没有一种模糊而高效的处理方法,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比例可能是严重失调的。

还有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是,需要在深圳居住并且交三年社保,那对于夫妻来说,是都需要还是说只有一方满足就行?所以说有些基础问题有待细化,否则会影响后续执行环节。

凤凰周刊: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司法系统在人员和资源配置上是否已经做好准备?

齐砺杰:对于很多无产可破的案件,很多国际惯例就是预备建立破产事务管理局,在破产事务管理局下面设有专职管理员,专司处理破产案件,目前深圳个破条例上没写明这点。业界一致的意见是需要有个破产事务管理局,否则的话,一些没有费用的案件怎么办?不可能让这些律师、会计师等管理人,做太多的义务劳动,这肯定是不现实的。

去年底,也就是离个破条例实施还有三个月时,深圳司法局策划了一个横向课题,我是其中具体执笔人和参与人,主题是如何筹建深圳破产事务管理局,怎么样提供一些行政配套,我作为专家要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我的想法是,仅仅有一些国外的资料或者经验,拿来中国直接用肯定是不行,那就需要摸索一个新的运行体系。

像香港破产事务管理局局长就是公职人员,而且只有一个局长是公职身份,其他都是社会雇佣身份。我们的破产管理局必须有专门的公职人员做管理员的工作,与香港的模式会有很大的区别。

具体来说,破产管理局怎么组建,由谁来当局长,应由政府部门最终确定,但这个局的具体职能还是需要法院和债权人协会之间进行适当的划分和协调。深圳法院系统现在的破产庭差不多就是二十多个法官和助理的编制,破产事务管理局建立后,有没有可能会增加新的编制?还有对应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会涌现多少?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升到什么水准?这些目前还是未知数。

至于涉及到破产事务管理局的岗位编制问题,不是单单立法就能解决的。我的估计是,至少在个人破产案件大量出现前,是不会增加法官的编制数的。

申请“井喷”现象可能出现

凤凰周刊:个人破产制度推行之后会不会出现申请破产“井喷”的现象,很多人都去申请?

齐砺杰:今年三月正式实施之后,肯定会出现大批人申请破产,这与现在民营企业发展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过,第一个案例需要层层上报,需要明确是否符合条件,可能做成一个样本。有的人估计不愿意做这个第一人。但是第一个案子出了之后,后面的就会比较简单。听法律界的朋友说,好多人都等着申请个人破产,包括我身边也有这样的朋友。

当然也不用太担心,因为一开始的案件数量还是可以控制的,并不是说有多少人申请,就受理多少,一般都要排队的。国外也是如此,像德国新的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可能排到一两年之后了。

实际上,司法资源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足的,像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的案件量,每年的受理量和审结量中间都有很大缺口的,任何一个国家出现这种情况都是难免的。深圳刚开始会慎重,然后会控制办案速度和节奏,毕竟对大家来说,这是一个新鲜事物,有些客观条件也尚不完备。

凤凰周刊:个人破产申请,具体的受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齐砺杰:就是由债务人申请,并提交个人资产清单和豁免财产清单。清单提交给“管理人”,管理人是遴选出来的会计师、律师或者金融测算师,管理人会对清单进行核实,法院主要依据这两个清单来判断债务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的话,提交的资料少一点。当然也要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债务人可能要补充提交相应的资料去证明自己,是否走到破产的边缘。接着法院去审查这些资料,再决定要不要受理,那如果发现有欺诈破产行为的话,按照规定,将不予以受理。

我对这个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你不管他什么目的,都可以选择先受理。如果在后续审查中发现他是想以破产逃债的话,就可以按照刑事责任处罚,这也是一种威慑。如果你不受理的话,就不构成虚假破产罪,你反而处理不了。所以关于受理个人破产真实性的问题,有关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凤凰周刊: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成功后,是不是就会移出失信执行人名单?

齐砺杰:如果他被免责了之后,肯定会移出。但是具体到什么时候移出失信执行人名单,具体操作还没有明确。是在案件受理之后,还是在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后,还是在免责考察期过了之后,法条并没有明确,但肯定会选择某个特定节点。

因为这涉及到破产庭和执行庭之间对接问题。理论上说,这不是很难,只需要一个制度化的规定。

凤凰周刊:像罗永浩这种一直积极还钱的,他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齐砺杰:他是因为做了个人担保后出状况的,其实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就是给这种做担保出现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提供个人保障的。

罗永浩其实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只要他所在的城市区域现在有法律可适用,而且还要看他愿不愿意走这条路。有的人“宁死不破”,因为一旦破产的话,可能会影响他的声誉和地位。

像罗永浩这种还能继续挣到钱,还可以用他努力还钱的行为来换得公众的信赖。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个商业判断和策略问题。你可以选择逃债,但是你这辈子就可能再也不要想融到资了,你也可以选择一直扛下去啊,那么大家都会信你,你就可能东山再起,所以这是罗永浩选择走的一条路。

世上路千万条,也不是只有个人破产这一条。

利用个破条例逃债难度较大

凤凰周刊: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会出现恶意逃债的情况吗?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齐砺杰:像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组织做过这一类调查,因为个人破产在国外已经实行很多年了,很多推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并没有出现大家开始担忧的大面积的逃债现象。虽然说中国人比较聪明,可能会出现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但是法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那中国和其他的国家不应该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其次,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逃债是非常笨的方法。因为有管理员管着,法院监督着,还有债权人都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了,所有的手段都用上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再选择众目睽睽之下逃债是最笨的方法。真正想要逃债的话,肯定不是通过个破法律申请,而是在没进入破产之前,提前就做好准备。所以正常人不会选择在法院眼皮子底下去做这个事情,换句话说破产程序是非常不适合做逃债这个事情的。

不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所以才去逃债。其实不管有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行为一直都会存在。难道在法制不健全的时候,犯罪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了吗?

在我看来,认为个人破产会激发逃债行为这种说法是因果倒置。法律只能做到当你在规定范围内,有一定制约作用,以及你将会做这个事情时,有威慑作用。如果有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肯定不是法律的问题,至少不是立法的问题,在法律的构建过程中,理论上是不存在漏洞的。

凤凰周刊:债务免责之后,债权人的权益由谁来保障?

齐砺杰:首先我们要从“债权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讲起。很多人想到债权人,可能就是,你借钱给你的同学、朋友,这种债权形式其实在生活中所占数量比例是很小的。

多数借贷的钱来自哪里呢?来自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以及我们现在说的校园贷、裸贷,还有微粒贷、花呗等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什么要把钱借给他?肯定不是为了慈善,是为了赚取利息。因此这就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金融机构的风控问题。

你借了那么多的钱给不适合的人,结果还不回来,你活该呀,而且你已经通过利息弥补了风险。借贷的产业风险事先应该有所考虑,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企业自身管理上的缺陷。

所以我们要转变思想。债权人并不是一个弱者的形象,相反它(或他)是一个拥有一定资本的金融机构或代言人,而且它(或他)有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借贷或者不借。

凤凰周刊:包括浙江、山东在内,很多地方都在推行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你对这个制度怎么看?

齐砺杰:这得分几个层面看,首先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做?主要是因为这是一个创新点。从法院内部来说,他们有动力这么去做,但是从国家整体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并不是太主张长时间地各地分别搞自己的一摊,因为这可能会形成法制阐述的不统一。但因为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政策环境也不一样,所以我觉得,应该会有一个短暂的允许各地各自尝试,甚至几个模式之间相互竞争、比较、学习的过程。

但这个过程应该尽可能的短,不鼓励长时间地搞地方化的个人债务清偿或破产制度的尝试,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公共资源的浪费。在国家立法层面,应该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颁布后,适时总结经验,迅速进行相关条款的完善和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个人破产法律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