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关于印章及签名效力咨询问题:“对方公司盖财务专用章行不行?”、“对方公司说公章被带出去办事了,老板签字行不行?”、“对账单盖财务章行不行?”------。可见,这是一般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碰到的普遍性问题。该问题往往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根据法律及实际案例经验,汇总整理如下:
在商业活动中,公章毫无疑问的代表公司意思,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论述。《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签书面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并且即便公司内部有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也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该限制对外部也是无效的。
公章尚有真假之辩,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效力更高。
法定例外情形:
因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属于特殊重大事项,《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不得单独决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的决议方可实施。
法律一经公布,推定所有人都应当知晓并遵守,所以在这中情况下,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就要审核其是否依法取得内部授权,否则大概率涉嫌担保无效。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出具,所以又称为银行大印章。该印章是有备案的,特别是在关键的对账领域,加盖财务专用章,没有问题。比如(2020)粤1973民初14798号判决书也认定:“公司印章及财务用章均是公司的重要物品。公司印章及财务用章应当由具有印章使用权限的人保管,故应当认定加盖公司印章及财务用章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现代社会,交易频繁,不可能所有交易都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实施。合同履行中,比如签收送货单、对账等,往往都不会加盖公章的,而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签字。此种情形,签名的效力如何呢?如果该工作人员进行签名确认,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该工作人员的签名,对其所在公司有效,构成职务代理。特别是在连续交易,一贯是该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情形,已形成交易习惯。并且,所在公司对其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综上:在商业活动中,从安全角度而言,对于客户的签署,应按照下列优先次序选择: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专用章、相关工作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