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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的问题,很多人可能还停留在过去的思想中。让我们通过这篇文章来了解工龄问题的始末。

工龄是如何出现的?怎样计算?

最初工龄的出现,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100人以上的企业和一些行业单位,实施退职养老制度。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一般工龄满足20年或者25年,就可以办理退职养老手续,按月领取退职养老费。

工龄如何计算呢?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有单独的一章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

本企业工龄,一般是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果曾经离职,从最后一次回到本企业的工作之日起计算。除非是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按照上级部门的命令调动、外出学习、军龄等等。

另外,学徒、临时工、试用人员转正后,工龄都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所以说,工龄的计算都是切切实实的以工作日期为基准计算,具体到每一天

很多人可能对本企业工龄不熟悉,但是知道连续工龄。实际上,连续工龄是源自于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建立了退休制度明确,连续工龄计算方式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的本企业工龄方法计算。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表述的时候,特别是以年为单位计量的时候,不可能说某某人的工龄是零年,一般都是以虚年计算工作了几年。

工龄的最主要作用是计算退休费。比如说,1957年退休暂行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不足10年的,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50%;满10年不足15年的,发放60%;满15年以上的,发放70%。

工龄计算以何为依据呢?是以审核职工档案为准。职工档案就是每一个人的学习、就业和其他经历的记录,以及各种考核评价材料,入党入团材料等等,是综合考察评定一个人的重要资料。当时每一年都会对职工进行考核,形成工资调级表这样的档案材料。

工龄制度的终止。

过去我们的退休制度,退休待遇或者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无需负担任何费用,或者直接由用人单位的行政方列支。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养老制度渐渐地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1986年10月,我国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对于新入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就是我们养老保险基金的雏形。确定未来要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退休待遇

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允许各省市将私营外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国家明确有关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国家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承担。

因此,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这个时候开始,我们过去的工龄就不再增加,退休待遇都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只不过缴费年限除了实际缴费年限,还包括了过去的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现在,国家在职工的工作时间方面也很少提及工龄。比如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的表述就是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总体来说,工龄问题只是过去的老概念,主要用于计算退休费。现在已经很少使用,过去在使用的时候都是具体到每一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