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中经常应用的对抗手段,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同时也会面临着竞争对手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破企业的专利保护壁垒。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权利
公告授权的专利
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的专利
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
专利权人躲避对手的无效都来不及,为什么会有人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呢?
1.有人想在主张专利权之前先测试下先前技术能否造成自己的专利权无效,除去有瑕疵的权利要求,确保所主张专利权的稳固性。
2.如果能在专利无效的程序中克服已知的先前技术,让无效专利请求失败,在将来的无效程序中会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让其他人无法就相同证据和理由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
3.我国专利授权后没有后续程序让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无效自己的权利要求也是除去有瑕疵的权利要求的一种途径。
4.一般认为被无效过的专利,价值会很高;所以有些故意无效自己专利的行为,可能也是出于类似的商业目的。
专利权人要无效自己的专利,需要满足下面的3个条件
1.只能是部分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和专利权的放弃是互补关系,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放弃则只能是全部放弃。专利权的无效是要提交无效请求费,而放弃专利权不需要缴费。专利权人如果不想要自己的专利了,那完全可以选择方便而又省钱的放弃途径,没有必要去费时费力地去走无效程序。当事人如果执着地要走无效,那里面就很有可能有猫腻。无效和放弃之间的关系是,无效是从头开始,彻底的木有了,而放弃是从放弃那天开始。如果当事人坚持要走无效,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在授权到无效那段时间内有问题,比如说专利进行了许可,而被无效了就会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利益。为了防止专利权人的滥用专利无效程序,故规定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
2.证据为公开出版物
无效理由中,最常见的就是新颖性和创造性了。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有很多,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什么的。为了防止专利权人自说自话,所以在证据方面必须有所限制。如果证据是公开出版物,那这些东西就不是专利权人自己能控制的,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如果专利权为共有权利,则请求人需要是共有权人
这很容易理解,对权利的处分兹事体大,需要由共有人进行。
3
范围、理由及证据
(1)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4)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5)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
文件形式--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5
委托手续--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委托权限)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
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
(2)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
(3)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
(4) 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
(5) 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
(6)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
(7)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2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3
举证期限
请求人举证:提出请求时举证;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举证: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延期举证: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
4
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修改方式
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修改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司法救济
1
决定的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2
决定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被宣告无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维持有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存在
3
司法救济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编辑:IPRdaily 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