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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发布会上,王振宇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解答:

1.《解释》的规定与之相比主要有哪些亮点?

王振宇: 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三是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解释》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苏戈:《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而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不在现行法律保护之列,故亦不属于《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解释》规定。

3.《解释》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苏戈:《解释》参考《民法典》的规定,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表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时对具体履行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确。

4.《解释》如何考虑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苏戈: 此次《解释》在规定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藉此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此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标准相结合,首先将支付标准划分为两档,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同时,《解释》还将第九条规定的各因素,作为在档内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残疾的两案,可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以上两方面统筹考虑,兼顾了司法适用的统一与个案的差异和公平。

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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