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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家小孩吗?长得挺漂亮的,我这个案子你得快点办呀。”

“如果败诉,审判员跟,院长我也要跟”

“如果你们判我输了,我死了都要找你们,跟你们,我不怕。之前我是打听到徐法官的情况的。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平,院长我也要跟踪。”

“你必须判我赢,我知道你家住哪儿,我饶不了你,你等着瞧。”

“若不给解决问题就杀害承办案件的杨法官和郭法官,让法官陪葬”

张志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坪(曾用名张志),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199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常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7]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青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坪及指定辩护人赵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张志坪因房屋租赁事宜,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张志坪哥哥)、刘某(张志坪嫂子)发生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坪意图让审理该案的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某、杨某等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当面威胁等方式,拦截、骚扰、恐吓法官;在201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张志坪不满法院判决,继续采取打电话、当面威胁等方式恐吓法官,其具体行为如下:

1、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志坪在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即徐某法官的居住地,等待正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拦截法官让其好好审理自己的案件。张志坪还曾用手机对徐某的女儿(学龄前儿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儿照片向周边居民打听徐某家住址。徐某于当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郭某法官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报警,白纸坊派出所随后对张志坪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2、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杨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审理张志坪一案。在告知变更承办法官时,张志坪继续威胁、恐吓法官,并写入法院谈话笔录。后被告人张志坪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对杨某进行骚扰,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2016年12月6日,该案一审开庭后,在法庭让其签署文书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坪当众对杨某法官进行辱骂、恐吓,自称知道法官住址,同时以法官被杀一事威胁杨某法官。

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张志坪致电最高人民法院12368的诉讼服务热线,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决,称若不解决诉求就要杀害承办案件的法官。

4、2017年3月6日17时,张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区大门口滞留,要求法院解决其吃住问题,并威胁郭某法官,影响了西城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志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志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辱骂法官的行为,没当面说要杀法官。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张志坪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张志坪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上具有悔过表现;张志坪已经年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张志坪诉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张志坪之兄)、刘某(张某之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受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坪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分别采取拦截、打电话、当面威胁等方式,骚扰、恐吓审理该案的徐某、杨某法官;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张志坪不满法院判决,继续采取打电话、当面威胁等方式恐吓法官,其具体行为如下:

一、2016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志坪在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徐某法官的居住地院内,等待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拦截法官让其好好审理自己的案件。张志坪还曾用手机对徐某的女儿(学龄前儿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儿照片向周边居民打听徐某家住址。徐某于当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郭某法官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报警,白纸坊派出所随后对张志坪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9日徐某报案的情况。

2、徐某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9月9日,张志坪在徐某居住的小区进行了2个多小时的蹲守,见到徐法官及孩子后,拦截法官。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16时许,我在西城法院南区审理完张志坪诉讼案后,我在法庭门口给家人打电话,让家人去接孩子,我回到法庭后,张志坪对我说:“徐法官的孩子比较小啊,还真辛苦”。他说这些话,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正常来讲没有当事人关注法官的家庭情况,我当时就有了后顾之忧。在此后的一天早上,张志坪来法院询问案情的时候,他说早上在法院门口看见我骑车进门了,我当时心想他对我的上下班及生活怎么这么关注,心里进一步出现顾虑。2010年9月9日17时许,我下班接孩子回来进入小区西门后走到头准备拐弯的时候看见了张志坪,我当时比较吃惊,他迎着我走了过来,我停下车子,孩子坐在后座上,张志坪跟我说:“徐法官,你帮帮我赶紧判吧。”他希望我判他赢,我问他如何到这里来的,来这里做什么,他说来找欠他钱的人,然后又把目光转向我的孩子,并说孩子长得还挺好看之类的话,我当时对他的出现和他描述我孩子的情况产生很大的波动和担心,我心想他是案子的当事人,有事应该到法院找我,我也没有告诉过他我家的地址,他怎么找到我家的小区呢,我心里比较恐惧,为了确保安全,我没有跟他说太多,让他有事到法院找我去反映,于是我骑车带着孩子就绕到了小区东侧的楼门口准备上楼,我看他没有跟过来。当时有个院里的老太太看见我说,有个男的来咱们小区有三四天了,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在小区里向街坊们打听,还问街坊有个在法院上班的女的住在哪里,还给人看他手机里的1张小孩照片,问是不是法官的孩子。我听了老太太这话,心里更加恐惧,担心张志坪要对我及家人不利,我赶紧带着孩子从另一侧的楼门上楼了。我通过走廊窗户看见张志坪还在院内没有走,我就给我们单位领导郭某打电话反映这个情况。当晚我赶到白纸坊派出所反映此情况。后来我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志坪当天下午2点多就到了我们小区,一直在小区等着我,大约当晚6点多离开小区。我感到十分不安,导致我不敢再审理他的案件,他虽然没有直接说威胁我的话,但是说话的语气让我觉得他有威胁我的意思。经院领导协商决定该案变更承办人为副庭长杨某。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哭着给我打电话说案件当事人张志坪在她家楼下拦住她,指着自己手机里的照片说:“这是你家小孩吗?长得挺漂亮的,我这个案子你得快点办呀。”我听了这事后就带着徐法官到派出所报案。这是我第一次知道张志坪。当时徐某法官情绪激动,此事造成2天后无法开庭,之前发生昌平马某法官被报复杀害的事件,有些女法官知道这事后比较担心,感觉法官职业风险较大,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了庭里正常工作。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让我们在法庭外面等一下,当时门没有关紧,我在法庭外听到法官问张志坪:“你为什么跟踪徐某法官?”张志坪回答:“是偶遇的,如果判决对我不利,你们法院院长等着。”法官说:“你把你说的话写下来。”这个案子开始是徐某法官审理,张志坪对徐某法官在庭审现场不尊重,挑衅说:“你不就是挣钱比我多吗?他们托人了吧?”再加上在法院听到张志坪跟踪徐某法官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可能是张志坪影响徐某法官审理案件了。

6、被告人张志坪的供述以及在白纸坊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我到西城法院南区起诉第五建筑公司。我屡次给徐某法官打电话骚扰,还尾随她下班到其居住地骚扰她,希望采取这种方式给徐法官施加压力,支持我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初的一天,我到西城区樱桃二条,碰见了徐某法官及其女儿,我说:“小朋友挺漂亮的,我的案子您给我催着点,我会真心感谢您的,我现在没有房也没有钱,您每次都是告诉我和领导反映,但是一直没有结论,也不结案。”徐法官说:“行,你来干什么?”我说:“我上这里找人要钱来了。”我在小区里问附近居民徐法官的住址,因为她对我的案子有偏袒,我希望和她好好说说,我用手机拍了1张徐法官女儿在玩健身器的照片,我就是拍着玩,照片我已经删除了。樱桃二条我一共去过2次。我这么做就是想以这种方式给徐法官施加压力,希望她能够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二、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杨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审理张志坪的案件。在法院告知变更承办法官时,张志坪继续威胁、恐吓法官,并写入法院谈话笔录。后被告人张志坪多次通过电话对杨某法官进行骚扰,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2016年12月6日,该案一审宣判后,在签署文书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坪当众对杨某法官等人进行辱骂、恐吓,自称知道法官住址,同时以法官被杀一事威胁杨某法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城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郭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西城法院受理张志坪诉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志坪跟踪、尾随承办法官徐某,数次到徐某法官居住的小区打探住址及孩子情况,徐某感到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精神压力巨大,原定的庭审被迫取消。后本案调整了新的承办法官杨某,杨某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也多次受到张志坪不同方式的威胁恐吓,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2、谈话笔录,证实2016年9月12日上午,郭某法官与张志坪谈话时,告知张志坪其行为干扰了徐法官的正常生活和日常工作,法院对该案更换审判人员,张志坪称:“如果你们判我输了,我死了都要找你们,跟你们,我不怕。之前我是打听到徐法官的情况的。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平,院长我也要跟踪。”

3、庭审录像,证实2016年12月6日,该案庭审前后,张志坪对杨某等人有威胁、恐吓、侮辱性言语。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张志坪曾跟踪尾随案件原承办法官徐某,徐法官感觉家庭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被确定为此案新承办人。我也被原告张志坪恐吓,扰乱工作秩序,被人身威胁。2016年10月我开庭审理张志坪案,张志坪打我的手机对我威胁说:“你必须判我赢,我知道你家住哪儿,我饶不了你,你等着瞧。”后来张志坪又多次给我打电话,对我进行威胁。2016年12月6日,一审宣判驳回张志坪的诉讼请求,张志坪当场表示对结果不满,对我进行辱骂和威胁,有法庭审判纪实光盘为证。张志坪多次言语威胁,我也提高注意并提醒家人注意安全。因为2016年初昌平法院马某法官被原告报复遇害,我们法院遇有此事也让法官提高警惕,我在审理案件时心里也有顾忌,特别是张志坪言语中透露出的意思,让我们在宣判时感受到压力,担心报复。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提出更换张志坪案的承办人,院里安排了杨某法官做此案的承办人。我和张志坪做了一次谈话,告知张志坪更换了承办人,对张志坪跟踪徐某法官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并制作了笔录,张志坪在笔录中称:“如果败诉,审判员跟,院长我也要跟”。最后他还在笔录中签字了。后来张志坪打我的手机说:“如果判决对我不利的话,你们就考虑后果吧。”他打电话都是说这些话,找我和杨某法官,催开庭审判,想让我们判他赢,如果不判他赢就让我们等着。2016年12月份,杨某法官对张志坪案庭审宣判过程中,张志坪在法庭上用马某的事威胁杨某。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6日,张志坪案宣判,张志坪在法庭内言语威胁杨某法官。在宣判前,张志坪对杨某法官说:“你得好好给我判,要不我天天跟踪你!”持续了1分钟左右。在宣判过程中,张志坪安静地听取了宣判结果。杨某法官判张志坪败诉,在宣判后,张志坪不服,起身指着杨法官谩骂道:“你真是个糊涂法官,你这是瞎判。”我看到张志坪在庭审宣判现场多次起身用手指着杨某法官辱骂,还对几名法警进行了语言侮辱,后来张志坪被法警控制住了,但是他还是持续不断地起身用手指着杨某法官辱骂。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方、我和我爱人、杨某法官等人在进入法庭的时候,还没有落座,张志坪就扬言说:“我是大刑出来的,如果今天对我不利,你们都等着!”他还指着杨某法官说:“他们给你多少钱,你收受多少贿赂?”法官在最终宣判后,张志坪在法庭上说法官:“你们都是糊涂法官。”法官说:“你不要污蔑法官,也不要污蔑我的同事!我们已经就你的案子更换过法官了。”张志坪在现场还骂我来着,法官现场严厉斥责他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后来张志坪用手晃动桌上的铜牌,并说:“我要砸你们所有的人。”法官当时让我们赶紧签字,不要理会张志坪,我们就在相关文书上面签字,我看见张志坪走到审判席旁用手指着杨某法官说:“糊涂法官,糊涂法官。”张志坪当时还冲着现场的法警挑衅说:“你们不就是挣3000块钱吗?怎么着,你来呀,再多法警也没用!

8、被告人张志坪的供述,证实法院将承办案件的法官更换为杨某,我内心一直认为我自己是对的,认为我是原告就应该判我赢,但最终杨法官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生杨法官的气,在法庭上语言威胁过杨法官,但是我的行为没有起到效果,最后我又找郭某庭长说明此事,我多次打电话给她,并且施加压力希望她能改变杨法官的判决,没有起到作用。

三、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张志坪致电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决,称若不解决诉求就要杀害承办案件的法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最高人民法院热线电话录音,证实2017年2月27日,张志坪向最高人民法院热线电话反映案件问题的过程中,称:“我发完低保就跟踪他,我就杀了他,我死了要带着一个。

2、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出具的来电情况、工单详情、电话记录,证实2017年2月27日,张志坪因合同纠纷案致电最高人民法院热线,在电话中有“若不给解决问题就杀害承办案件的杨法官和郭法官,让法官陪葬”等言语的情况。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7日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转来情况通报,当日张志坪给最高人民法院热线打电话,反映自己的诉讼情况和居住、生活困难的情况,并在电话中多次扬言不给解决就杀害法官,让法官给自己陪葬。3月3日,孙某在办公室接到张志坪的电话,谈话过程中张志坪提到要跟随我和杨某法官。张志坪语言攻击、恐吓法官对我们的安全构成威胁,对我们的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4、被告人张志坪的供述,证实我拨打最高法院热线电话,我认为这是法院的最高机构并且管理法官,我在电话中多次扬言要杀杨法官,其实就是吓唬对方,希望能够引起领导重视,能够改判。

四、2017年3月6日17时,张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区大门口滞留,要求法院解决其吃住问题,并威胁郭某法官,影响西城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6日、3月7日郭某报案的情况。

2、西城法院南区门前录像、民警执法录像,证实2017年3月6日17时许,张志坪到西城法院南区上访,郭某在接待张志坪的过程中,张志坪有侮辱性言语,张志坪身披被子在法院门口滞留。民警出警后,张志坪使用威胁言语,称“以死换回公平”、“我判过刑”、“想找地方吃住”。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6日17时许,张志坪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接待他,我和孙某到门口见了他。因法院17时停止安检,所以他就没有进法院。在门口,他说案子已经从二中院回来了,我说让他等通知,等案卷回来后重新安排审判员重审,他说:“不行,我现在没吃没住了,你们把我的房子弄没了,我就吃住在法院了,要不然我就跟你回家。”我就跟领导汇报,领导说报警、报政法委。民警到场后做了张志坪的思想工作。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6日17时许,张志坪来到西城法院南区门口给郭某打电话,要求见法官。郭某法官就到门口见了他,我跟着一起去了,在法院门口见到了张志坪,他将二中院的裁定给我们看了,我们告知他二中院把裁定和案卷发回我们院后,我们再按照程序正常审理。张志坪跟郭某法官说要法院给他解决吃住问题,现在生活没有着落,活不下去了,只能找法院,还说要是解决不了只能跟着郭法官。后来我们又劝说了一会,他还是不走,我们就报警了,民警对他进行劝说。【法官驿站(ID:gxflqwx)整理】张志坪一直在法院门前没有离开,出去的车辆他都要看一下,一直到21时许我们下班回家他还没有走,他披着棉被逗留。我曾在郭法官办公室帮郭法官接过张志坪打来的电话,有录音,他就是要找郭法官,说这事解决不了就跟着我们。

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6日16时许,我看到有个中年男子裹着被子独自一人在西城法院南区正门口旁边的地上坐着。我见过这名中年男子3次:第1次是2016年10月份,我从他身边经过时,他和别人说在打官司;第2次是距离第1次没隔几天,我又看见他了,他在法院南区门口瞎转悠;第3次就是2017年3月6日这次,这3次都是16时左右看到的。

经辨认照片,李某辨认出张志坪就是该男子。

6、被告人张志坪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6日17时许,我披着被子去了西城法院南区,法警没让进,我让门口的法警叫了郭某庭长,后来郭某庭长和另一名法官出来在法院门口接待了我。我对郭某说:“我现在没吃没喝没地方住,是你给我造成的,你得管我,下了班我跟着你。我就在门口等着。”后来法院报警了,警察来了告知我不要有过激行为,然后他们就走了,我一直等到很晚才走。本来我想3月10日找高院或者中纪委反映问题,后来派出所联系了我,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志坪在丰台区大红门桥附近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志坪到案的情况。张志坪在到案过程中与民警有电话联系,但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张志坪、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证,证实徐某、郭某、杨某、孙某的身份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志坪的身份和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坪为达到个人目的,采用跟踪、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辱骂、恐吓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志坪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志坪对其行为的辩解,经查,在案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志坪实施了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对被告人张志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梅梅

人民陪审员

钟启龙

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佟 飞

书 记 员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