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是行政协议?对于这个问题,在目前的实践过程当中确实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人认为出让合同它属于民事协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相应的案由的规定。那么在很长的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还是一个民事协议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随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包括相应大量的一些司法判例对于这样的问题基本上已越来越明朗。针对该问题,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答疑。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多年前,在我们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案件过程当中,到了法院去立案是非常的难。到了行政庭,行政庭说这是民事协议,民事合同,你应当到民庭去立案。那么我们到了民庭去立案。民事庭立案,那么又会说你应当到行政庭立案,立行政案件,这是一个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它是一个行政协议,行政行为。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我们办理了多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的一些案件,立案包括到了法院的判决阶段,也是存在着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出现不同的判决。
那么,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这种司法判例的出现,可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根据目前的房地产管理法,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等因素来看是行政协议。
从签订的主体来看,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属于行政主体。从目的的要素来看,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身的最终目的来看,这类的协议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为管理目标,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从双方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这类合同和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是完成行政管理任务都密切相关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等的这些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它是行政协议,可以适用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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