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律师再说劳动争议案件是每个律师都掌握的基本技能,貌似每位律师都可以是劳动法专家了。其实说实话,劳动法问题还是有区别于其他专业领域的,比如举证责任的问题是有区别于交通事故,有区别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吧。我个人在劳动法事务处理过程中也曾经糗过,甚至以自己现在的视角去审视几年前经办的案件会因为发现许多自己没有感悟的东西而脸红,当然这些年,我也曾经见到过一些律师因为把劳动法案件当成其他民事案件处理而尴尬,比如曾经有律师认为劳动仲裁阶段提供证据了就可以不用在法院阶段举证了,当法官问你们有什么证据的时候,律师说我们在仲裁阶段已经举证了。比如有律师认为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其实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起码的加班事实是应当由劳动者举证的等等。这都不是我要说的重点,我们探讨的是当律师所面对的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工资的时候怎么办?
律师能不能去接办这个案子?这时候也许有律师会说没关系嘛。劳动者自己不能举证,我就给他出主意去主动出击获取证据,劳动者去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商的时候电话录音或者当面录音就好了。这些小伙伴还是比较有迎难而上思维的,但是我们要探讨的是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取得证明自己工资数额的证据的时候怎么办?不要呼喊这位劳动者怎么会这么悲惨。现实永远比人心细腻,有些用人单位是不是经常用现金发工资?当然也可能是用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但是发放的方式也比较的特别。当然也可能是劳动者的工资是代行代发的,但是劳动者去开户行去打印清单的成本非常高,或者超过一定时间的清单就是打印不出来了。
我记得几年前,我在本地的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见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证明劳动者工资数额的情形下的对于工资数额的裁决,当时裁决书对于工资数额的认定是按照统筹地区工资数额的60%。也就是说,当劳动者除了个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工资的时候也不要紧张,仲裁机构是不会以不能证明工资数额就认定为零蛋或者把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给驳回的。其实当年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观点与目前广东省及江苏省的规定一致,都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得将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保存两年备查。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江苏省工资付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我们临沂地区法院部分观点应当是在劳动者陈述自己工资数额的时候,用人单位虽然有异议,但是却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劳动者关于工资数额的陈述应当予以认定。当然关于法律依据表述不同,但是总体上是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对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的。以上观点综合临沂中院、费县法院、沂水法院及罗庄法院的相关判决得出的。
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绝对的认可劳动者的个人陈述会引发劳动者的道德危机,比如陈述自己的工资远高于实际工资,这会不会引发能够证明自己工资的劳动者故意不提供证明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区去建立严格的工资发放制度应当为不按法律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来解释这个问题,这将成为单位不能承受之轻。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律师也可以接下这个案子,劳动者和律师都不必过于担心,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应当如何应对这种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