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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近期(3月21日),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就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发布有《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进一步加大了退税力度。但结合文件,企业欲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需要满足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然而,对于何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如何打分?如何合规?如何修复?很多企业老板一脸茫然。对此,我们特分享本文,以便企业对照合规安排。

【律师总结】

依据国税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2015年第46号公告、2015年第85号公告、2018年第8号文、2019年第37号文以及2020年第15号公告等税收文件规定,我们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划分成如下五个等级:


就各级对应的税务信用评分而言(一年评级一次):

1、A级:90分以上;

2、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

3、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

4、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

5、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


对此,我们先总结下直接判级确定D级的情形,以便于企业在进行法税合规时引起足够重视:

(1)存在逃、欠、骗、虚开等涉税犯罪行为的。(即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2)存在上述行为,未构成犯罪,但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未按税局处理结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或者阻挠税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10)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上述所称“非正常户”系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


不得评定A级的特殊情形: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正常原因系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5)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级为A级。

须注意的是,上述(5)情形,若系因评价指标得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次年不再直接保留D级评价。如下图:


得分评级的评价标准:

1、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2、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企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此处所称“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系指,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啥意思?

企业若因各种缘有被税务稽查、调查、检查、审计等记录,满分是100分;如果没有这些记录,满分是90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被检查、稽查了,反而更有利。我们不去过多揣摩立法者意图,就规定本身而言,确实有些不合理之处。当然,此处规定,我们相信以后会有进一步的修改或调整。

3、得分评级打分标准:税务评级打分,采取扣分制方式,满分为100分或90分,扣分情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经常性指标信息: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

(2)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税务稽查信息。

(3)外部参考信息:银行;工商;房管、土地管理部分或媒介;海关。

上述各个方面,具体扣分标准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1128/content.html)


企业常见疏忽导致纳税信用偏低的情形:

(1)报送资料、数据不及时或不报送。如:未及时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开立(变更)银行账号的。

(2)申报不及时或不申报。如: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填报财务报表。

(3)缴税不及时或欠缴税款。

(4)涉及评估、稽查补税。

如: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扣1分;若不满1万元超过1%的且已补缴,扣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直接判D。


纳税信用评级误区:

(1)企业缴税越多,信用越好。非也,缴税多少与信用无关,而看有没有按时缴税。

(2)评估补税一定影响信用。非也,评估补税是100分起评;没有评估补税等非经常性指标,反而是90分起评。结果未必不利企业。

(3)异常发票、数据核查等税局常规工作,影响信用。非也,同上述理由。


纳税信用修复策略:

1、企业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提出异议,并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前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2、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价结果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以上修复流程见下图: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异议复评: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针对上述(2)(3)情形,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但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4)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