箴言: 外贸企业为客户代理进出口业务,只收取些许代理费用或者为了增加业务流量,犯不着冒风险承担涉外合同责任,应让委托人去直接承担涉外合同的风险和责任。
一、风险警示:外贸代理公司若受外贸合同约束,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
我们知道,进出口代理其实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生产厂家因为没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只得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除一些特殊商品外,进出口经营权已全面放开,那么外贸代理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在进口方面,主要体现在委托方想利用代理方富足的银行开证额度以弥补其自身流动资金的临时短缺。这是正常的一面;非正常的另一方面就是委托方的真实目的不是进口货物,目的就是实施欺诈。这种欺诈可能是来自于委托人的单方,但更多的是可能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比如说,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合谋搞无单放货,或者安排发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是假货或伪造全部单据,更为致命的是可能导致外贸代理公司,跌入境外仲裁的深渊!
外贸进口代理的具体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管外贸代理公司与委托方有委托进口或出口代理协议书,通常规定只是负责代理业务,对于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与代理人无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代理公司是涉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即买方,是完全受涉外合同约束的。而委托方与涉外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换句话说他不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原则上,我们代理人必须承担涉外风险,尤其是被外商在境外提交仲裁的巨大风险。
(二)外贸代理公司与国内委托人的委托进口代理合同中,表面上看似非常严谨,理论上讲是完全可以控制货权和抵御风险发生的,然而如遇极端市场行情变化或不良货代、仓储单位等中间环节的胡作非为,就会给外贸代理公司招致祸端。
(三)我国的外贸代理公司一直以来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很少有想到要了解委托方及委托方指定的外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在进口代理业务中,认为只要收取了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就不会有风险了;在出口代理业务中,认为只要控制了货权问题就不大了;一旦有涉外风险发生,尤其是被骗案件导致巨大损失,外贸公司反过来要追偿委托人的责任,基本上就无望了。
二、管控细节:
(一)要放弃外贸代理的传统做法,即外贸代理与委托人先签订委托代理进出合同后,再与委托人指定的境外卖方或买方签订贸易合同;
(二)要求委托人与境外贸易伙伴先签订好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上约定我某外贸公司作为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受本合同的约束,只负责代理进口开证或办理出口业务的相关手续。
(三)在上述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外贸公司即可在上面盖章签字。
以上的防控措施主要是防止外贸代理公司被无辜卷入到境外商事仲裁中。好,就分享到这里,关注了谋千里,就等于关注了您的外贸安全!谢谢大家,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