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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速递: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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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经常在自己的微博(张翔民法)上给同学们分享一些法律小案例,来一起看看吧

【案情】甲从银行借款500万元。为担保甲的义务履行,乙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若甲到期未向银行还款,银行能否要求乙还款?为什么? ​​

第一,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第二,房屋抵押合同成立后,发生债权效力。意味着:①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继续履行)。②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赔偿从债务人处不能受偿的部分(赔偿损失)。这种赔偿损失责任,在考题中被直接称为担保责任(也是“他不还你还”)。此时债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以约定抵押的房屋价值为限。



下图案情,是债权人另行出具借条。如果把案情改成是债务人另行出具的借条,其他事实不变。此时,债权人还会因另行出具的借条内容不清晰而败诉吗? ​​​​

①债权人起诉,证据就是那张借条。只是其文义两种解释都可说通,故是合同解释问题。

②“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的规则,原理就是“发生文义分歧,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释时,做不利于出具方的解释”。把此原理适用于案件,意味着:债务人出具的,解释为“仍欠9万”;债权人出具的,解释为“已偿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