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受疫情影响,房企、建筑行业进入了真正的“寒冬期”,房屋销售规模大幅萎缩,烂尾项目层出不穷,开发商和承包方都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在此背景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且大多围绕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进行诉讼索赔,其中工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的重要条款,一直备受关注,工期索赔中的因果关系及举证责任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工期索赔分为:承包人主张工期索赔和发包人主张工期索赔,笔者将从承包人的视角出发,就承包人在工期索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二)纠纷案件的增长量
(二)纠纷标的
(三)审理期限
以上图文
从上述图文中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疫情暴发后也呈现爆发式增长,承包人要求进行工期索赔的主张越发突出,建设工程纠纷涉及的标的及争议较大,据此案件多会二审,甚至出现再审的情况,案件审理的期限较长。
理解工期索赔的前提是需知道何为工期?工期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中间的期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期时间与实际完工时间存在差异,又分为约定工期和实际工期。而工期索赔是指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量,导致建设工程延期完工,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设备延期租赁费用、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等损失,同时,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延迟开工或复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况二,开工或复工之后由于工人隔离、出行受限、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显然,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工期越长,项目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费及机具使用费增加,承包方垫付的资金也越高。
在承包人的视角下向发包人进行工期索赔,主要原因是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存在违约情形,具体如下: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亦可参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8.7.1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一)工期停、窝工损失,包括:
1、现场管理费用。承包方对该事项进行索赔时须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报酬支付凭证、上下班记录用以证明承包人在停、窝工期间投入成本对项目现场进行管理;
2、机具租赁停滞费。租赁合同、支付凭证。
3、材料积压的管理费。承包人应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根据购买材料的数量、价格、结算单确定购买的总价,并以此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4、其他。
(二)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索赔,承包人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条款向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原则上,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一般采用填平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在法院判决中亦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五、工期索赔的举证责任
首先,承包人应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延期,明确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会对工期进行约定,而实际竣工日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九条之规定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承包方认为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且工程延期存在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原因时,应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
(一)工期延误事实;
(二)工期延误非承包人的原因所致;
(三)发包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条件不具备等;
(四)工期延误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五)承包人的工期索赔程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最后,承包方进行工期索赔时,还需证明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承包方须举证证明损失是由工期延误导致。
综上,在疫情未完全击退之前,建议承包人根据项目所属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及时会同监理人对工期顺延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进而导致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计算方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工程联系单,并争取获得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签证。承包方须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做好工程施工节点、延期原因、延期时间的详细记录,避免承包人在主张工期索赔时,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同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
六、工期索赔的程序
一般来说,先存在工期索赔的事实,再启动索赔程序进行索赔。笔者结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9.1款做出以下图示:
(一)图示:索赔的提出程序
(二)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应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前提出,否则将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应在接受最终结清证书前提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一般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八、结语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经济受到疫情冲击下,建设工程项目停工、逾期交付的情形变得极为突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据锁定和收集尤为重要。就承包人而言,为避免后期工期、费用索赔能得到支持,建议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的往来函件、工作联系单、工作进度汇报材料等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材料中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特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的主张,并同时表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造成了额外费用,承包人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承包人上述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及主张。在确定损失赔偿时,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即谁造成的损失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工期延误主张的赔偿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支持可得利益的赔偿,因此承包方需做好工期中相关签证资料及因工期延误额外的付费凭证等证据留存工作。避免因管理不规范等导致实际损失难以认定,同时,承包方还应重视工期管理,不要让工期延误的责任落到自己身上。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本文来自 工程造价、工程司法鉴定、工程法律期刊《造价必读》第2期,欢迎关注!
作者简介:
苏俊月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重点服务房地产及建筑 行业。
王骏瑜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曾任某法院审判、执行法官,具有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及执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