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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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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可以注册名为“全天然”的商标吗?答案是否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商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被驳回。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此类的“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近年来较为多见,八成多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后维持了被诉决定。

何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呢?据介绍,当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因为与在先商标近似、标志本身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等因素被驳回。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至法院的这类案件就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宋鱼水介绍,在该院成立近六年的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为迅猛,目前已占据该院各类案件总和的一半以上。其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更是占有很大比重。

“近三年来,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在该类案件中,我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欺骗性”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于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宋鱼水说。

在大量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存在一类因涉及“欺骗性”条款而被驳回的商标,它们的商标名称与商品实际特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特点存在出入,甚至通过一些明示或暗示性表述将可能不符合产品质量、产地等特点的词汇“植入”商标之中。

在前述“全天然”商标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2019xc6880)“有机荟”(2018xc5369)等商标。

在另一起法院披露的案件中,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ioTechUSA”商标,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识会因为诉争商标中的字母“USA”而对商品产地等产生误解,最终该商标也无法获得注册。

“不论这种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骗的目的,客观上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也浪费了商标资源、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等公共资源,更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宋鱼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