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
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1.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1.3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 产品
2. 符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评审情形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2.1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2.2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2.3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2.4 环境影响报告。
2.5 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应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2.6 主要参考文献。
3.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3.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续展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3.3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3.4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3.5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
3.6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
4.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4.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2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变更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4.3 进口登记证原件。
4.4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
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流程图
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流程图
7.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