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保险和附加停车场盗窃、抢劫责任保险两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描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
(1)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
(2)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
(1)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对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管理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基本都可以归纳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这样都在物业责任险保险的范围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对《公众责任保险》来说,同样是上述的意外事故,就需分析事故的发生是否在物业管理“不可控制”范围内,是否是“不可预料”的。如果本可预见的,由于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不管理,而产生的“突发事件”,这样的意外事故是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这项事故的理赔请求。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转嫁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的风险,对物业服务企业及楼盘管理处是有利的,他们不必担心意外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而产生损失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理赔,并能够及时、有保障地得到赔偿。但不利于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的物业管理水平。
此外,《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费率也比较高,一般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数倍。而《公众责任保险》对管理不善、预防不善的管理处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但只要预防、控制了但产生事故,保险公司还是能承担赔偿的。这样迫使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的责任性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