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第一步:了解土地证和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也分为两种情况。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批手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你需要知道的新规定
此外,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
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就意味着:房产证作废将以新证逐渐替代旧证的形式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换证期限”,权利人无需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以后依法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换证之前,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因而网上流传的“房产证即将下岗”之说并不完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