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规范
1.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3.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5.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02
语法
1、裁判文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语法等规范。
2、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注意:
(1)力求准确、规范、简洁、质朴、庄重,避免模糊、繁杂、冗长、华丽,不得用俗语、土语及污秽语言;
(2)除涉及本院和引语外,一律用第三人称叙述;
(3)不用文学手法和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诉讼地位除在案件由来、审理经过、诉辩意见及裁判主文部分与姓名(单位名称)连接表述外,在裁判文书其他部分可直书当事人名称,不需连接表述;
(5)表述国家、地区、地址和当事人、标的物名称,一般不直接使用外文或其缩写形式,可以在第一次出现中文译名时括注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中文译名除社会长期使用的以外,应当以国家主流媒体、权威出版部门或权威词典的译名为准;
(6)使用专业以通用教科书或权威词典为依据。
03
标点符号
1.“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04
数字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3)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四边形、星期五、三棱刮刀、七上八下、第三季度、某部三连一排二班;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除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0个月;
(4)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如:60余次、约60次、600多吨。
4.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采用空格的方法断开,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写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课题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0,可以写成12300万或1.23亿,但不能写作1亿2千3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5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7)在使用约数时应尽量精确;
5、下列情况下,应使用小写的汉字数字:
⑴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⑵裁判主文需要分段列项的序号;
⑶尾部交代的上诉期限;
⑷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时间;
⑸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者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七上八下、第三季度;
⑹带有“几”表示约数的数字,如:三十几天;
⑺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
6.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
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要求执行。
05
计量单位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5、温度计量单位用摄氏度—℃表述。
6、计量单位应书写单位名称,不写单位名称符号。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计量单位,一般直接用汉字表述,如:XX平方米。
7、 确有必要直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不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
8、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06
印制规范
1、用纸:
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采用16开(即260×185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2、页面:
页面天头(上白边)为37±1mm;订口(左白边)为28±1mm;版心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3、版式:
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眉首: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组成。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文书名称,略宽于法院名称分散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
主体:即正文,位于案号下隔一行。
落款:由审判人员、成文时间和书记员组成。审判人员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标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位于文书最后一页最后一行。成文时间上、下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当文书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4、字体:
⑴法院名称:上方空1行,居中对齐,2号宋体;
⑵文书名称:在法院名称下空1行,文书名称每字之间空三格,略宽于法院名称分散对齐,1号方正大标宋简体或华文中宋;
⑶案号:在文书名称下空1行,右对齐,3号仿宋;
⑷正文:在案号下空1行,3号仿宋;
⑸落款:正文空3行,审判人员姓名与时间空4行,时间与书记员姓名空1行,书记员姓名应在本页最后一行,院印盖章不压审判员姓名,下不压书记员姓名。“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每字之间空两格,右空4字;
⑹页码:4号仿宋,选择“视图”菜单下“页眉和页脚”项中插入“自动图文集”的“-页码-”,单页码右空1字,双页码左空1字。
5、印鉴:
诉讼文书应加盖院印。院印应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6、页码: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7、装订:
诉讼文书应左侧装订。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钉眼距书芯上下各四分之一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背的距离为3mm~5mm。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茬或缺损。
诉讼文书一律不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