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8日电(记者王金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本着鼓励作品创作、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目标,草案二审稿在初审稿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在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方面,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将涵盖技术类作品、口述作品等作品类型。
在对作品定义类型的兜底性规定方面,草案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属于作品。对作品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现行著作权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在完善视听作品保护方面,草案初审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定改为“视听作品”,二审稿在初审稿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电影作品、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各自著作权归属进行相应细化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著作权质权、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