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信托的时候,人们的第一反应都是高端的理财产品。近年来国内土地流转信托的兴起,打破了人们对于信托制度的传统认识: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运用范围远不止于理财,正如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的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习惯于信托理财的投资者可能并不知道,土地信托其实是信托制度的鼻祖。在中世纪,英国的国王和贵族为了掌握土地权利,当时的《没收条例》规定:凡将土地让与教会者须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否则将没收土地。而当时的徒出于对上帝的信仰,更愿意在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在不被没收的前提下由教会来享有土地权利?徒们通过将土地捐赠给第三人打理而由教会来享有土地收益的方式巧妙地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而这种方式后来被英国的《用益法》正式承认,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也就此诞生。而至于信托作为一种理财产品,那是后来美国引入了信托制度后将信托制度广泛地应用于投资理财领域,从而形成了作为理财产品的信托。
那是土地信托的前世,然而在没有国王限制将土地让渡给教会的现代社会,土地信托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通过土地信托的方式,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到一起,从而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现代中国,这种价值显得尤为明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各农所有,土地的分散使用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抛荒的现象越发明显,严重危害了农业这一国之根本。
土地信托的本质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三权分离。也即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寻找第三方进行统一经营,而由农民享有相应的收益。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农村土地的抛荒问题,让农民的生产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同时,还可以让农享有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收益,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让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不谋而合。而通过土地的集中,有利于集约化生产,可以使农民分享农业现代化带来的红利。
如中建投信托在2014年7月份推出的“中建投·镇江新区·森禾一期土地流转财产权信托”,该土地流转信托由中建投信托与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浙江森禾种业共同合作设立,丁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将其持有的175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中建投信托,中建投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上述农地经营权出租给镇江森禾花卉园艺用于花卉种植。丁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当地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如此土地流转的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分享相应的收益。 (作者系中建投信托研究员)(CIS)